要求女學生脫衣視訊...台南社團淫師大起底!曾與少女性交、3P、媒介性交易

▲台南市1名李姓社團老師,因對與女學生有不適格行為,遭女學生家長向學校檢舉,並向檢方提告。(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台南市1名李姓社團老師,因對女學生有不適格行為,遭女學生家長向學校檢舉,並向檢方提告。(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有學生家長向學校舉發,李姓社團老師對未成年女兒「視訊脫衣」等猥瑣調情行為,並向檢方提告,監察院也介入調查;受害女學生家長日前還發現,李師竟曾與未成年少女性交、3P,甚至媒介少女從事性交易而遭判刑,呼籲市府全面清查各校是否有其他學生受害,並防範狼師再生。

2019年1月24日,受害女學生父親控訴,李師在凌晨傳訊給他女兒,要求「視訊脫衣」,雙方並進行下流、猥瑣的色情對話;李師甚至誘使女兒在清晨進行網路性交,要求視訊看胸部,並投其淫聲穢語,藉此手淫以滿足個人性慾。

受害女學生家長指出,李姓社團老師因違反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等案,遭台南地檢署提起公訴,案經二審判決確定,李男涉犯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等罪,判處執行有期徒刑8月,可易科罰金;李男又犯媒介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判決書指出,2011年5月中旬,李男透過網路認識未成年少女,雖明知少女為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女子,竟仍基於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之犯意,於同年6月上旬某晚,將少女載往安平區某汽車旅館,以新台幣1500元之代價,為性交易行為一次得逞。

同年6月13日,李男基於媒介未滿18歲女子為性交易之犯意,將少女介紹予賴姓友人,並告知少女係可以性交易之女子,賴男於2011年6月底某晚,在明知少女為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女子之情形下,透過電話約同少女在台南市某汽車旅館為性交易1次。

李男不只1次與未成年少女性交易,甚至與未成年少女3P,判決書也指出,李男因感情受挫,且有生理需求,即利用被害少女缺錢想利用性交易滿足物欲之錯誤思想,透過網路約同少女外出至汽車旅館為性交易3次,並媒介甲女予其賴姓友人與少女為性交易,惡性非輕。

李男為鐘點社團老師,在台南有些名氣,曾聘任某國中社團老師,因對女學生作出不適格行為被學長家長發現向校方檢舉,讓李男無法再繼續帶社團。據了解,學校針對受聘教師,只能調查其是否為「不適任教師」,或是否有「性侵害」前科紀錄,其它刑事記錄均無法調查。受害女學生家長氣憤地表示,李男事件對他的女兒及家庭造成莫大的傷害,學校與教育局應深切檢討。

受害女學生家長指出,針對李男教過的學校,台南市教育局應逐一深入調查,也應通知其它縣市學校,全面深入清查,是否有其他學生受害。受害女學生家長並強烈建議修法,學校聘用鐘點等教師,校方及教育局也必須先調查,是否有刑事犯罪紀錄及其它不良前科紀錄,避免學生遭受危害。

台南市教育局局長鄭新輝表示,目前台南市正式教師甄試進入複試人員,皆有納入犯案記錄調查,針對各校自行聘任之代理、代課及社團教師等人員,於聘任前也納入犯案記錄調查,將研議列入聘任程序,以確保學生安全為首要考量。

有關台南市去年某校涉性別事件之社團教師性犯罪前科一案,教育局表示,針對該師所涉性別事件,已於去年調查完畢,除已解聘該師並通報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系統永不得聘任外,亦已將全案移送檢調偵辦。有關其個人性犯罪前科部分,因學校知悉時,該師已離校,也未在台南市所轄學校任教,惟為防範再有類似案件,教育局已於本學年度全面清查各校社團教師是否有刑事犯罪紀錄或列入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系統,目前清查結果尚無其餘人員有相關紀錄。

教育局進一步表示,本案該師所涉性別案件於去年度調查後,也同時對該師服務過的學校學生進行調查,但尚未發現新增受害人。教育局為全面建構友善校園環境,亦於本學期擴大辦理各校性平教育入班宣導活動,提供明確且多元的求助管道,全面掌握學生身心狀況,以利及時介入提供協助,倘有疑似性別事件,已要求各校秉持「三不一有:不隱匿、不包庇、不拖延,有案即查,屬實即罰」原則進行通報及處理。

最後,為防範有不良記錄之教師進入校園,教育局辦理正式教師甄試過程皆納入應試者犯罪紀錄調查(良民證),針對各校自行聘任之代理代課及社團教師,也會要求各校納入必要程序進行篩檢,以確保學生安全為首要,根本阻絶狼師進入校園,不讓狼師有機會!

另,有關該員曾犯之性剝削案件,因行為時並未應聘該校之教育人員,非屬不適任教師通報之適用對象,因此學校於聘請前於全國不適任教師系統查詢時,查無相關資訊。且因該員所犯為16歲以上之兒少性剝削犯罪,依現行法令並非屬"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之查閱對象,此部分已向中央反應建議納管。應試者犯罪紀錄的部分,於縣市合併後凡教師甄試進入複試階段人員,就有進行相關查核。(更新於19時41分,補充台南市教育局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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