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潔/聯電美光案啟示 美國共謀犯罪與法人刑事責任

我們想讓你知道…共謀的設計恐怖,但在美國做生意不理解「共謀」,風險很大更恐怖!

▲ 美光科技。(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編按:以下文章轉載自作者於台灣時間6/13和6/14發佈之臉書貼文) 

林志潔/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教授,現於美國擔任訪問學者。

昨(12)天得知聯電美光案件台中地院要宣判,等到美西時間凌晨一點半,看到了新聞稿,雖然還沒有看到全部的判決理由,但還是可以從中看出台美相關法制的差異。

廣明若上訴第三審 勝訴機率不高

目前美國聯電與福建晉華涉及《聯邦經濟間諜法》的案件,正由聯邦地方法院審理中,有民事也有刑事,聯電後續如舉證不足、無法說服法院,還有很多硬仗要打。

廣達集團的廣明光電雖聲稱要上訴第三審,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案件受理率極低,以二審判決的內容觀之,上訴的勝訴可能並不高,我國高科技業者的國際盃訴訟前仆後繼,挑戰艱鉅。

美國「共謀」≠台灣「共同正犯」

在《反托拉斯法》刑事罰責和《經濟間諜法》罰責中,都有一個很重要的處罰態樣叫「共謀」(conspiracy)。上過我美國刑法課的同學必然知曉,這個不是我國的共同正犯,和共同正犯相差太遠,完全不是同一件事,如果在訴訟上以台灣的共同正犯去理解共謀,會死無葬身之地。

共謀是單獨的一個犯罪,就像我國刑法的未遂犯,是獨立於既遂犯的另外一罪,共謀根本不需要去為本罪的犯行就可以成立。

簡單言之,共謀搶銀行,不必真的去搶銀行,只要兩人達成搶銀行的合意,其中有人開始做準備(看地圖、買工具、勘查地形),就已經「共謀既遂」了!

所以,在聯合定價的案件中,大家講好要漲價,之後也有人開始做相關的準備,就夠了,跟是否真的漲價、甚至後來產品跌價(2008年的面板案就是後來面板價格不漲反跌),一點關係都沒有啊!請務必務必務必注意(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共謀是美國法處理組織型態犯罪最最重要的立法方式,以免在黑道組織中,永遠只抓得到小弟而縱放大哥。

如今幾乎所有各位想到的財經刑法:營業秘密、經濟間諜、反托拉斯、洗錢防制、RICO、貪瀆利益輸送、證券詐欺包括內線交易等等,美國聯邦通通都有共謀犯罪的立法。

▲ 廣明光電總經理何世池表示,公司對於反托拉斯訴訟不排除上訴到底。(圖/記者邱倢芯攝)

美國刑法「共謀」成罪 僅需一人做外顯行為

以上分享美國刑法上的共謀後,驚嚇到很多人。大家都說那也太前置化犯罪了!正解,這就是數十年來,美國處理組織型態犯罪的重要武器。

再詳細說明如下:

首先,共謀是獨立的犯罪,所以條文會長成這樣:

XXX條第一項:搶銀行罪
XXX條第二項:共謀搶銀行罪

其次,要成立共謀罪就兩個要件:

第一、兩人以上達成合意 ( agreement) , 且
第二、共謀者中有任何人於合意後做了外顯行為(over act )。

然後, 合意不必人人在場協議,不在場默示同意也可以;而外顯行為,是指任何促進共謀目的的行為都可以算。

倘若共謀是為了搶銀行,合意後去查地圖、擬定逃亡路線這樣就已經足夠了,不必到達要做本案犯行著手的程度(例如,共謀搶銀行,不必達到已經持槍進入銀行的地步)。

更重要的是 : 只要共謀者中有「一個人」已經做了外顯行為就夠了,不是每一位共謀者都要去做外顯行為!

所以,以《反托拉斯法》的刑事責任判斷為例,大家共謀漲價,達成合意,只要有一個業者回去已經開始行動(比如召開會議、傳遞此訊息給部屬、要求主管拿財報來分析等等),共謀定價這件事情已經完成,你哀嚎自己回來什麼也沒做,一點用也沒有!後來產品價格因為原物料或疫情而大跌價,一點影響也沒有!

美國聯邦法上,舉凡洗錢、逃稅、營業秘密侵害、經濟間諜、內線交易、操縱股價、反托拉斯、貪污、詐欺美國政府等等,通通都有共謀(conspiracy)的獨立處罰。

有沒有很恐怖!當然很恐怖啊!但是我覺得,要做外國生意卻連此都不清楚,真的才是風險很大更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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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林志潔 LIN Chih-Chieh - Carol Lin」臉書專頁(來源一來源二),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或點此投稿,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

林志潔

林志潔 林志潔

國立交通大學特聘教授,科技法律學院社會正義講座主持人,全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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