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A走逾3千萬公款!台電課長自首還980萬 44罪都可易科罰金

▲▼法庭,法官,法槌(圖/取自免費圖庫CC0)

▲前台電公司課長利用職務之便,11年來挪用公款逾3千萬元,事後自首認罪,並還款900多萬元,獲法官輕判,44罪都可易科罰金。(圖/取自免費圖庫CC0)

記者孫于珊/台北報導

一名前姜姓台電公司課長竟利用職務之便螞蟻搬象!11年來挪用公款逾3千萬元,每次A走6萬元至167萬餘元不等,直到被台電發現後,姜才自首認罪,並還款900多萬元。台北地院依姜犯44個業務侵占罪,判刑3年4月,得易科罰金120萬元,追徵犯罪所得2027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姜自2005年7月1日起,擔任台灣電力公司所屬綜合研究所供應組財務課長,另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7年7月1日退休日止,擔任材營課長一職,負責彙整、統計台電試驗的廠商款項,並填寫取款表單交由財務課出納人員銷帳。

然而姜竟利用職務之便挪供私用,自2006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共44次填製取款、匯款、存入等單據,將款項自公司帳戶取出,依序轉入個人、子女或第三人的帳戶內,亦或直接取走提領現款,侵占入己,不法所得共計3010萬2399元。最後因姜屆齡退休,未依規定辦理移交手續,經台電公司人員內部清查才曝光,

由於姜在台電公司提出刑事告訴前,已到派出所坦承犯行,並接受裁判;法官審酌,姜為滿足一己之私,罔顧台電公司信任,長達近11年期間,挪用款項高達3010萬2399元,造成台電損害非輕,且迄今未與台電達成和解,但考量姜犯後自首,並已歸還台電983萬1457元等一切情狀,姜所犯的44罪都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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