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2】紀冠伶:大法官高舉「性自主權」高於「家庭價值」

我們想讓你知道…婚姻不等同是家庭。婚姻只是兩人的結合,結合完畢後,因有婚姻的存在,我願意跟你生兒育女。而一個家庭的崩解,受害的不會只有婚姻二人,家庭其他成員也會受害。

新聞節目中心/綜合報導

上週五(5/29)大法官發佈第791號解釋,宣布《刑法》通姦罪立即失效!通姦罪的廢除會為「家庭價值」帶來哪些衝擊?由資深司法記者蘇位榮主持的網路法律節目《行動法庭》,邀請有近30年經驗的家事律師紀冠伶,深度討論大法官廢除通姦罪是否合理?以及廢除後,對婚姻家庭會帶來哪些影響?

反對通姦除罪 律師:大法官否定家庭功能存在

「這次大法官的解釋,在我來看,拍謝啦,雖然(大法官)都是我非常敬崇的,但是我覺得這次的解釋『有點硬凹」啦!」紀冠伶律師坦言,自己因為是法律人出身,一開始原本也贊成通姦除罪,但經手家事訴訟近三十年,近距離接觸當事人,使她對通姦除罪採反對立場。

「我不得不說,這號解釋『過度放大』性自主權,而且『顯然否定』家庭功能的存在。」紀律師解釋道,大法官在791號解釋,認為通姦罪違反《憲法》22條,然而22條的成立前提是,「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所以《憲法》22條強調,不妨害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

18年前,大法官曾做出554號解釋,宣布通姦罪合憲。在554號解釋中,大法官認為「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紀冠伶律師依此脈絡推論,指出「婚姻」不等同「家庭」,「婚姻」是兩人的結合,但「家庭」還有其他家庭成員的存在。

紀律師引用社會學研究,指出婚姻的存在有三大功能:生存、生兒育女、情感交流。婚姻之所以讓人們願意生兒育女,是因為人們認為:我跟你結婚,是打算簽一個一輩子不會違反、一輩子到老死的契約。如果今天我跟你說,我只跟你簽五年、十年的約,「那你敢不敢生兒育女?」

而婚姻的「情感交流」功能,因時代改變反而變得最重要。然而,在實務上,紀冠伶律師看見,家庭的崩解所造成的傷害,不單只在夫妻雙方,「受害最大的是子女!」尤其在面臨離婚,如果兩個都要搶小孩,就是在家事法庭。但「如果兩個都不要孩子,通通都到少年法庭去了。」

紀冠伶強調,婚姻不等同是家庭。婚姻只是兩人的結合,結合完畢後,因有婚姻的存在,我願意跟你生兒育女。而一個家庭的崩解,受害的不會只有婚姻二人,家庭其他成員也會受害。

▲大法官廢通姦罪,紀冠伶律師認為791號解釋否定家庭功能。(圖/行動法庭提供)

律師質疑:不破壞別人家庭 不該是最低道德標準?

為何《刑法》通姦罪不能廢?紀冠伶律師認為通姦罪的嚇阻效果,「目前」是仍然存在的。雖然家庭不見得會恢復,但事先預防的嚇阻功能卻是存在的。紀律師質疑,既然嚇阻功能存在,為何要透過大法官解釋把這個功能廢掉?「你們看到一個實質的結果,但你們沒有看到背後那個嚇阻、宣傳的結果。」

「這些大法官都是我非常尊敬的,但這號解釋無非就是解決目前訟源而已!」對於大法官以性自主權,作為通姦罪違憲理由,紀冠伶表示,通姦罪在立法時,立法目的就不是要保障個人的性自主權,它要保障的是「家庭價值」,彰顯「家庭」價值的存在。這次解釋很遺憾的,大法官竟然高舉性自主權,高於家庭價值的功能。這部份是最大的遺憾!

紀冠伶反問,我們法律人常說「刑法是最低道德標準」,不破壞別人和自己的家庭,不該是最低的道德標準嗎?

接著,紀冠伶滔滔指出,《刑法》主要有三大法益: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和個人法益。而通姦罪所在的「妨害家庭罪章」,自始就不在個人法益裡面。「妨害家庭罪章」要保障的不是性自主權,而是「這個家庭應該維護的」。因為「一個家庭的崩解,所影響的不單單是婚姻雙方,而是一堆家庭成員裡的這些人永續的成長。」

▲ 紀冠伶律師認為,通姦罪可維持社會穩定。(圖/行動法庭提供)

在實務上,紀冠伶曾處理過一個案子。通姦雙方通姦雙方各自都有配偶,他們是鄰居。在通姦的事被發現後,雙方都各自跟元配離婚。而這起通姦的案子,會隨著賠償平撫糾紛嗎?其實沒有。

在案發十年後,對方的家人走過相姦者家門口,照常會吐口水。當事人說,「我們家的人抬不起頭」。紀律師作結說到,通姦對孩子的傷害,等於孩子一輩子背負著「爸爸去傷害別人的家庭」。

「我從來不覺得,性自主權會因為《刑法》239條就被限制。」紀律師指出,當成年人在意識清楚時簽署婚姻契約,而且是知道簽約後,要確保一輩子不通姦,「你可以選擇不要進去」,你怎麼可以選擇進去後,然後說「外遇了,沒關係,我就違約賠償」,那「賠償之後又算什麼?」就像吳陳鐶大法官說的,有錢人就賠,沒錢人怎麼辦?對人們來說,「無法發揮嚇阻作用!」

家,是家庭主婦一輩子的事業

對於有論者表示,若配偶通姦就直接離婚吧!紀冠伶律師指出,她曾遇過先生外遇,太太帶了三個才兩三歲的小孩。先生強迫要太太離婚,而且太太是家庭主婦。在法庭上,法官說,「既然找不到外遇證據,婚姻也走不下去了,是不是就離一離?」

紀律師回憶道,她當庭語重心長跟法官說,如果說工作是你們男人一輩子的事業,對於女人來講,尤其是家庭主婦,「家,就是她一輩子的事業。」如果今天說你今天沒工作就不能工作,你能接受嗎?同樣的,今天叫一個女人,不論家庭經營五年或十年,就因為丈夫有外遇,說走就走。這種情況對那女人來說是「一夕崩解」。我曾看過,太太知道先生有外遇後,「她真的一夕白髮,那個傷害其實是很大的!」

通姦除罪=鼓勵大家來通姦

至於通姦罪廢除後,是否會助長外遇文化的氾濫?紀冠伶認為,「基本上,社會的穩定就是建立在《刑法》239條的事先嚇阻。」讓那些不敢搬上檯面的小三小王,不敢浮出檯面,間接達到家庭功能的維繫,人倫秩序的維持。但現在,在沒有損害到任何人利益、而且可以選擇不進婚姻或離婚的情況下,人們竟然可以沒有離完婚,就跟別人出軌。

紀冠伶直言,現在當把通姦這條路開放了,那就告訴大家:「大老婆,你也不用再守了,因為今天不是我們沒人要,我們也是有人要的。你也不用再守這個東西(性忠誠)了,別人來追你,你也可以繼續了,大不了就是比錢,你的錢進我的,我的錢進你的,大家互相賠來賠去就好了。」

「廢了這條,就沒有所謂女人出軌、紅杏出牆、姦夫淫婦!」紀冠伶認為,通姦除罪無異是大家可以來通姦,「大家也都不用再害怕了,反正性自主嗎~想跟誰,就可以跟誰。」說到此處,紀冠伶不禁嘆氣,這就是她不贊成通姦除罪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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