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東利/【釋字791】萬能的刑法也需要管到通姦嗎

▲桃園市林姓男子與王姓妻子結褵30餘年,因脾氣暴躁或工作不順動輒對妻子威脅辱罵,甚至不讓其睡覺精神虐待到天亮,去年8月林男以打火機丟擲王女眼部成傷,王女不堪長期遭家暴憤而訴請離婚獲准。(圖/視覺中國CFP)

▲通姦、相姦主要損及配偶感情,跟侵害公益無關,使用《刑法》處罰違反《憲法》的比例原則。(圖/視覺中國CFP)

司法院大法官於109年5月29日以釋字第791號宣告通姦罪(《刑法》第239條)違憲(除罪化)後,有很多民眾紛紛表示沒有辦法接受。但這其實跟民眾長期的法律思考模式有關。怎麼說呢?一般民眾如果遇到糾紛,不管是民事或刑事糾紛,直接想到的就是報警處理,接著就是要對方付出代價,最好就是告刑事讓對方進去關,才有辦法彌補心中的那口怨氣。

另外,告刑事的好處就是,檢、警可以幫忙告訴人搜集證據,如果告民事,反由原告舉證,吃力又不討好。這種思考模式反覆操作下來,就變成很多民事案件利用刑事程序來處理。例如:被欠錢就告對方詐欺,國家還會幫你把人找出來,之後再利用刑事程序逼迫對方和解,因此民眾的想法就變成「《刑法》最有用,我只認識《刑法》」,其他的法律就被當成塑膠。

然而法律人的思考模式就不是這樣,只有比較嚴重,或者侵害到公益、反社會性之行為,才會使用《刑法》來處罰,至於不是很嚴重或跟公益不大相關的行為,縱使該行為不妥,也不會直接用《刑法》來處罰。舉個例好了,大家常常說「酒駕零容忍」,但是不是所有的酒駕行為都直接用《刑法》來處罰?絕對不是,只有酒測值在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才會用《刑法》第185-3條來處罰,如果酒測值在每公升0.15毫克以上,0.25毫克未滿,就只能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處以罰鍰(行政罰,就是收到紅單)。

同樣地,開車超速行為通常也是以行政罰來處罰,但如果是很嚴重的超速行為,或是在馬路上競速、蛇行,外加闖紅燈、逆向,雖然上述種種行為都會構成行政罰,然這些嚴重的駕駛行為同時也構成《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而有《刑法》處罰之必要。

再回到大法官對於通姦罪的解釋,首先,大法官認為無論是「婚姻」或是「性自主權」,都是受到憲法的保護,雖然通姦罪有一定的嚇阻作用且可以維護婚姻制度,但因為通姦、相姦行為主要損及配偶感情,跟侵害公益並無相關,如果使用《刑法》來處罰,反而違反《憲法》的比例原則。因此,你可以試著跳脫第一段的思考模式,改以第二段的思考模式,是不是比較可以接受大法官的想法呢?(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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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東利,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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