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七連霸議員張運炳投票日當天賄選 仍判刑3年半

▲桃園市無黨籍市議員張運炳因賄選案遭地院判處當選無效,日前向議會請辭,遺缺由同選區國民黨籍落選頭葉明月遞補。(圖/翻攝自桃園市議會)

▲桃園市無黨籍市議員張運炳賄選案,二審判刑3年6月。(圖/翻攝自桃園市議會)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桃園市中壢區無黨籍市議員張運炳,連選連任達成7連霸,但卻在2018年的9合1大選中,被查出透過堂弟向選民賄選。一審法院將他判刑3年半、褫奪公權4年。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27日宣判,仍認定他賄選,維持3年半的刑度、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張運炳因遭判決當選無效,目前已經辭去議員職務。

現年64歲的張運炳,曾經當選5次縣議員、1次市議員,在2018年9合1大選中選情告急,但最後仍以「吊車尾」當選連任。不過他當選後就被檢調單位查出涉嫌賄選,提出民刑事訴訟。民事當選無效之訴部分,一審桃園地院2019年6月間判決當選無效,上訴二審後,張運炳自知翻盤無望,在今年初撤回上訴,並主動向桃園市議會請辭,目前已經失去議員身分。

而本案的刑事部分,檢方查出,他在2018年11月24日投票當天清晨,透過當助理的堂弟,以事後交付4000元的承諾,向林姓樁腳期約賄選;另外也請樁腳代為交付賄賂1萬1千元到4萬元不等,給予其他6名有投票權人,進行賄選。

檢方掌握事證後,逮捕張運炳,並聲請羈押獲准,張運炳一直到2019年農曆年前才獲得交保,並到市議會補宣誓就職。全案經檢方提起公訴後,一審法院認定張運炳有罪,判刑3年6月、褫奪公權4年。

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仍認定張運炳有罪,考量張運炳所為已破壞選舉追求之公正性,並對其他候選人造成不公平之競爭,敗壞選舉之純正風氣;另外他曾於1994年的議長選舉時收賄而遭判刑定讞,卻又犯本案,高院認為他已知賄選之惡性而仍為之,尤難認有何顯可憫恕之特別情狀,因此仍判刑3年6月、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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