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友辰/恐龍判決嗎?傅崐萁炒股案後竟可帶職入監

▲▼立委傅崐萁炒股案判刑2年10月定讞 記者會鞠躬向支持民眾表達歉意。(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委傅崐萁因炒股案判刑2年10月定讞,在記者會上向支持民眾表達歉意。(圖/記者屠惠剛攝)

有「花蓮王」之稱的現任無黨籍立法委員傅崐萁,日前因1997至1998年間的炒股案,遭到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要入獄服刑2年10個月。由於傅崐萁未被法院宣告褫奪公權,未來將可以帶職帶薪入監服刑,且服刑完畢後也可回到立法院繼續行使職權。中選會副主委表示,如當事人未被褫奪公權就沒有補選問題。此案衍生相關法制適用見解的爭議,值得省思。

褫奪公權分為法定及裁量

依照現行法規定,刑事案件中是否宣告褫奪公權,分為「法定褫奪公權」及「裁量褫奪公權」。「法定褫奪公權」為法律明定「應」褫奪公權者,法院並無裁量餘地,應一律宣告,如《刑法》第37條第1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而「裁量褫奪公權」係指《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於法院認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時,「得」予以宣告褫奪公權,此時則應審查被告「犯罪的性質」與「被褫奪的公權」之間有沒有關聯(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721號刑事判決參照),藉此評估有沒有褫奪公權的必要。例如實務上通常會考慮到被告在犯罪時是否有公職在身,或是否利用其公職身分而為犯罪行為等因素,來決定是否附加褫奪公權從刑處罰。

本案犯罪即屬於法院得行使裁量權者,在歷審判決中有不同的認定。第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炒作股票的犯罪性質,嚴重破壞股票市場交易秩序,傅崐萁犯罪時雖未任公職,但仍認有褫奪公權的必要,故併宣告褫奪公權4年。該項判決主審法官葉建廷(現執業律師,兼任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特別在判決中引用台灣高等法院89度上訴字第1787號判決(國產汽車炒股案)以被告所為犯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罪,仍併宣告予以褫奪公權的先例,洵屬有據。

然而案件上訴之後,台灣高等法院沒有再宣告褫奪公權,繼之上級審更一審、更二審、更三審亦同,其中更二審、更三審高院合議庭均認為,傅崐萁炒股行為觸犯1988年施行的《證券交易法》第171條以高買低賣操縱股價罪,並無宣告褫奪公權的特別規定,且衡量褫奪公權與被告再社會化關係,而其犯罪性質,認尚無宣告褫奪公權之必要;但參之第一審所引用的先例,宣告與否顯有適用法律見解不同之爭議。

修法規範遭判刑確定立委應解職

此外,有法界人士指出,高院更三審判決時,傅崐萁尚未當立委,而迨至最高法院審理期間,明知傅崐萁已當選立委,應開言詞辯論庭,然後裁量褫奪公權宣告之必要性而自為判決,以統一法律之適用杜絕爭議,似不失為可行之道。良以褫奪公權為從刑,屬於附隨於刑罰主刑的一種處罰方式,也是法院量刑的一環,是否有必要宣告褫奪公權,在歷審法院既有不同見解下,最高法院可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389條,由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對於科刑種類與範圍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再由法院依法詳加斟酌取捨,並具體說明據以量刑的理由,俾作出符合罪刑相當的科刑判決。本案第一審法官跳脫一般法律形式文義的解讀,作出具有先見之明的褫奪公權宣告,或有可能被翻轉採納,亦未可知。

再者,傅崐萁入監執行期間,無法行使立委職權,卻還能照領薪水,顯示出立法有所疏漏。亡羊補牢之道,允宜比照《地方制度法》第79條的規定,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範立委一旦「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的宣告、未執行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立刻解除職務,即可消除中央與地方民意代表不同處遇,並更能符合社會公義的期待。

官司一拖二十年 遲來的正義是正義嗎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本件炒股案一審判刑6年,褫奪公權4年,上訴二審改判4年,罪刑應屬相當。但由於全案至2013年更二審時因已纏訟13年,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審理超過8年」可減刑的規定,故法院併引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遽減改判3年,但仍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三審2019年2月20日又改判減為2年10月。

如此一來一往,一件2年10個月的炒股案,歷經最高法院多次撤銷發回更審,以致於司法要花上21年時光審判,有人質疑其為「權貴官司」,而傅崐萁則稱之為「政治裁判」,難怪本案更三審受命法官梁耀鑌曾無限感慨的當庭表示,本案確定後值得好好研究,為何一個案件起訴至今超過20年無法確定,若被告被冤枉,就是不可承受之重,而人生有幾個20年呢?若沒冤枉被告,案件經過20年未確定,那「遲來的正義也不是正義」旨哉斯言:但要問的是,此種審判困境及正義的遲來,其誰為之,孰令致之?

法院是追求正義的殿堂,而其形成的裁判,最重要是講求品質及效率,以建立司法威信。但由於訴訟制度規劃的良窳,法官在實踐個案正義發生遲緩和錯亂,導致國人對司法改革的呼聲不斷。現在立法院審議《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國民法官制度)是否採行陪審與參審併行制,司法院與民間推動團體各有堅持形成僵局,似無折衷或轉圜的可能。

▼關於國民法官制度將採哪一種,民間團體支持陪審及參審一併試行,但司法院版卻偏向參審制。(圖/記者屠惠剛攝)

▲▼全民支持陪審參審一併試行大集結記者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林永頌律師 台灣陪審團協會鄭文龍律師。(圖/記者屠惠剛攝)

四年內上路的國民法官制

幸而蔡總統在第二任520就職演說中,語意堅定強調「國民法官制」一定在未來四年內上路。既然司法院版已將陪審制的優點融入,成為改良型的公民參審制,果能搭配司法院前此已規劃完成講求效率、品質及公信的「金字塔型」刑事訴訟架構,也就是愈上級審案件愈形減量,既可減輕法官負擔,也可以減少人民的訟累;而在「分流制」規劃下,本於「重罪疑案慎斷」及「輕罪明案速判」雙軸開展,並設中間轉軌機制,作不同訴訟程序處理,此際「國民法官制」在第一審堅強事實審的要求下,當可順利接軌運作。

衷心期待,司法院能在近期內排除萬難整合各項版本,全力推動以底於成,或許司法改革將有一番新的氣象與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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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友辰,執業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著有《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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