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修法刪除違憲條文 柯建銘喊話監院:不必再做無謂的捍衛

▲▼ 監察院。(圖/ETtoday資料照)

▲監察院。(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4日初審《監察法》,會中通過刪除第17條條文,將現行懲戒機關對彈劾案超過3個月未結辦者,監察院得質問等規定刪除,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後續提送院會處理。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監察法》第17條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已經徹底違憲,呼籲監察院大可不必再做這種無謂的捍衛,「最後的頑強、最後的抵抗都是沒有用的」。

現行《監察法》第17條規定,懲戒機關對彈劾案逾3個月尚未結辦者,監察院得質問之,經質問後並經調查確有故意拖延之事實者,監察院對懲戒機關主辦人員得逕依本法第6條或第19條的規定辦理之。

民進黨團在提案說明中指出,根據憲法第77條明定,公務員的懲戒由司法院掌理,而掌理公務員懲戒事件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司法機關,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其職權的行使應受其他憲法機關的尊重。

民進黨團表示,懲戒機關均已法庭化,依法應獨立行使審判權,為維護憲政體制,以及依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及法官法的規定,懲戒機關依法應獨立行使審判權,但本條文賦與監察院質問懲戒機關的權限,逾越監察權對司法權制衡的界限,已屬干涉審判並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有欠妥適且不合時宜,因此提案刪除。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柯建銘。(圖/記者黃克翔攝)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圖/記者黃克翔攝)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4日審查《監察法》刪除第17條條文草案,監察院秘書長傅孟融表示,《監察法》第17條的立法意旨是在督促懲戒機關,若有故意拖延審議情事者,得對懲戒機關主辦人員行使彈劾權或糾舉權,藉以追究其行政責任。

傅孟融指出,監察院行使質問的目的,是促使其善盡行政監督之責,並且本於憲法職權調查懲戒機關,對於審理程序有無故意拖延情事,從外部監察機關的立場,與立法機關行使「質詢」有所不同。

▲▼監察院長張博雅。(圖/記者屠惠剛攝)

▲監察院長張博雅。(圖/記者屠惠剛攝)

對此,柯建銘表示,過去民進黨執政的時候,國民黨利用國會多數暴力,讓監察院三年多沒有監察院長,後來前總統馬英九提名了監察委員,監察院長就是王建煊,「那段時期是監察院最黑暗的時代」,本屆監察院長張博雅掃除過去的陰霾,至少讓監察院回到一個比較正常的軌道,面對即將換屆,「未來監察院長是誰,我們尊重提名,監察委員是誰,我們也尊重」,但是一定是有新有舊,不管傅孟融會不會留任,歷史都會看待這一刻。

柯建銘指出,他站在憲政體制的理論上討論,歷史問題應予以解決,《監察法》第17條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徹底違憲,監察院做監察院做的事情、司法院做司法院的事情、立法院做立法院的事情,這就是最淺顯的權力分立原則,沒有檢察機關可以去干涉司法機關,不僅是逾越了對司法權制衡的界線,也干涉到司法審判。

柯建銘說,民進黨團提出修法就是要解決問題,只要把這條修掉,20幾年來的歷史糾葛就會全部不見,請監察院不要做違憲的言論,希望現在整個國家是往正常的方向一直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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