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崐萁繼續當立委 法官:犯罪性質無褫奪公權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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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傅崐萁炒股案判決確定後,仍然可以擔任立委公職,引發大家的討論。那麼,什麼是褫奪公權?什麼情況下可以宣告褫奪公權?

一、什麼是褫奪公權?

​​《刑法》的刑,可以分成「主刑」跟「從刑」。主刑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跟罰金。褫奪公權,則是一種「從刑」。

​​​​《刑法》第36條第2項規定,所謂褫奪公權,是褫奪兩種權利:

​​第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第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 花蓮無黨籍立委傅崐萁涉炒股案,遭高等法院判刑2年10個月但未褫奪公權。(圖/資料照)

​​除了​​《刑法》之外,某些法律也規定,褫奪公權尚未復權的話,不能擔任某些公職以外的職務。

舉4類例子:

1. 《教師法》規定,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當然暫時予以停聘。

2. 《​​工業團體法》規定不得選為會員代表、《​​商業團體法》規定不得選為會員代表。

​​3. 《公證法》規定不得遴任為民間公證人;任命後受褫奪公權宣告,應予免職;《仲裁法》規定不能為仲裁人;《家事事件法》規定不能當遺產管理人。

​​4.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規定不得聘任為該院董事或監事;《行政法人法》規定不能擔任法人的董事、理事或監事。

▲ 傅崐萁因炒股遭判刑,但未褫奪公權,引發社會議論。(圖/資料照)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宣告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的規定在​​《刑法》跟其他的刑事特別法,有兩種規定模式:一種是立法者預設某些情況下,一定要宣告褫奪公權;另一種,則是交給法官裁量。

1. 立法規定:「」宣告褫奪公權

​​法律要求「應」宣告褫奪公權,有下面4個規定:

​​(1)《刑法》第37條第1項,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也就是說,如果法院判的是死刑或無期徒刑,要一起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2)《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犯該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3)《公民投票法》第46條第3項,犯《公民投票法》規定的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併宣告褫奪公權。

(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 前營建署長葉世文涉嫌利用職務詐領特別費,桃園地院2019年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7年重刑。(圖/資料照)

​​2. 法院裁量:「」宣告褫奪公權

​​《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至於什麼叫做有「犯罪性質有必要」,〈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721號刑事判決〉指出:所稱有褫奪公權必要之「犯罪性質」,應視所犯之罪與被褫奪之公權間有無關聯而定,與犯行是否碰巧發生,或經常為之無涉。

三、傅崐萁的歷審判決

​​傅崐萁的炒股歷審判決中,一審認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的犯罪之性質,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併宣告褫奪公權四年。

93年的地院判決提到,炒作股票部分之犯罪之性質,破壞股票市場交易秩序,並指出高院91年宣判的國產汽車炒股案,也有對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罪,宣告褫奪公權之先例。

案件上訴之後,高院的三次判決,就都沒有再宣告褫奪公權,其中100年的更二審、108年更三審判決都認為:傅崐萁所犯之罪,並「無」宣告褫奪公權之特別規定,且衡量褫奪公權與犯人再社會化關係,而其犯罪性質亦無宣告褫奪公權之必要。

(編按:傅崐萁炒股案最高法院新聞稿;判決全文: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金上重更(三)字第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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