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王傅崐萁將服刑,為何法院不宣告褫奪公權?

● 楊孝文/律師,經營「律小編的法巢」臉書專頁。

報載前花蓮縣長,今無黨籍立委之傅崐萁,於86年間,因炒作凱聚等股票,而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經偵查起訴,高等法院於去年更三審判決有期徒刑2年10月後,最高法院於109年5月14日駁回上訴而告確定。

但因其並未經法院宣告褫奪公權,中選會對此表示,因傅崐萁未經宣告褫奪公權,故不生補選問題;內政部也指出,因未褫奪公權,故立委資格不受影響,仍可請領薪俸以及執行立委職務,引起社會關注。

▲ 立委傅崐萁炒股案判刑2年10月定讞,記者會鞠躬向支持民眾表達歉意。(圖/記者屠惠剛攝)

為何法院不宣告褫奪公權?

依照《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1年以上10年以下褫奪公權。

此乃法律所賦予法院於個案中的裁量權,故法官若宣告1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時,得檢視犯罪行為人的犯罪類型、犯罪態樣與再社會化之考量,妥適選擇是否宣告褫奪公權。

那是不是法院沒有注意到呢?其實並不是,本件高等法院更三審判決中,法院明確指出「……本院審酌被告傅崐萁所犯之罪,並無宣告褫奪公權之特別規定,且衡量褫奪公權與犯人再社會化關係,而其犯罪性質,尚無宣告褫奪公權之必要,公訴人求處宣告被告傅崐萁褫奪公權,核無必要」等語,可見是否褫奪公權,檢察官已在案內主張,而法院也表明見解認為沒有必要。

▲ 立委傅崐萁炒股案判刑2年10月定讞 出面開記者會表達尊重遺憾。(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委入監不解職,適當嗎?

雖然以立委身分入監並非首例,但已有數名立委提出質疑,認為地方市議員依照《地方制度法》第79條規定,僅要「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未執行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即構成解職事由。

立委同屬於民意代表,且隸屬中央層級,卻無類似規範,應有疏漏之處,並有立委日前提案修改《立法委員行為法》,試圖比照前開《地方制度法》規範加以增訂,但終未完成立法。

的確,從法制層面來看,地方民意代表具有出席、發言、提案、議決及質詢權,如經有罪判決確定須入監執行時,客觀上實已無法至議會執行上開職務。

同理,立法委員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有出席院會、委員會、公聽會,審議法律案、預算案、人民請願案、行政命令等,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行政院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提出質詢、行使同意權、處理覆議案及不信任案、提出彈劾案及罷免案等權,實難以想像在監之立委如何有效踐行上開職權,當已違背選民付託,並與代議政治的制度相悖。

再者,立委入監既無法善盡議事、問政之權,本質上亦得參考《立法委員行為法》第4條「立法委員應努力貫徹值得國民信賴之政治倫理。如有違反公共利益及公平正義原則,應以誠摯態度面對民眾,勇於擔負政治責任」規定,縱然於現行法下無明確解職規範,但基於責任政治原理,亦應有所作為。

雖法院於個案中,得裁量是否褫奪公權,但因立委為公眾人物,言行事關公益,其自願進入公眾領域,本應受社會公眾嚴格檢視。

而立委入監是否應予解職,確實應該參酌相關規範,直接以法律明訂,不待法院為褫奪公權之宣告。

因此,這個案件中法律規範不足的部分,仍待有關機關加以檢討改進之必要,才更符合公義。

(編按:傅崐萁炒股案最高法院新聞稿;判決全文: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金上重更(三)字第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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