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 15歲以下兒童身故可領61.5萬保險金

▲▼金管會。(圖/記者紀佳妘攝)

▲金管會。(圖/記者紀佳妘攝)

記者紀佳妘/台北報導

立法院財委會今(11)日初審通過保險法修正草案,增訂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身故,可限額給付喪葬費用,將以「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的一半為限,也就是61.5萬元。

根據現行保險法第107條規定,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換句話說,15歲以下的被保險人死亡,保險公司可以不予理賠,僅退還已繳保費加計利息,或投資型保單退回帳戶價值。

不過,普悠瑪2018年翻車事故,造成18人罹難,其中有5名為未滿15歲以下的罹難者,依照規定,無法領取旅平險、意外險與壽險的身故保險金,因此立委劉權豪等18人提案,增訂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不可抗力之因素,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者應予以給付」。

財委會今天最後初審通過金管會版本,金管會表示,考量人壽保險是家庭經濟保障為目的,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並非家庭經濟支持者,若發生死亡事故,除喪葬費用需要外,尚無照顧遺族的需求,因此修改相關條文。

金管會建議修正明定,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的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的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的約定於被保險人滿15歲時始生效力,以維護保險保障權益,並防範道德風險。

至於喪葬費用,金管會指出,保險金額參酌保險法第107條之1規定,以不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為限,而「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會隨著物價而有所調整,以現行來說是123萬元,修法建議是扣除額的一半來給付喪葬費,也就是6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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