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大廠處長活逮妻「床上運動」!小王簽下150萬和解…才付12萬就求饒

▲▼偷吃、不倫、偷情、婚外情、小三、偷拍、劈腿、出軌。(圖/翻攝pakutaso)
▲小王偷吃人妻簽下150萬和解,卻因失業無力償還,再次被告。(圖/翻攝pakutaso)

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

竹科某光電大廠陳姓處長帶著警察對妻子與小王抓姦在床,小王在派出所寫下和解書,答應賠償人夫150萬元,陳男也在幾個月後,與妻離婚,不過,小王事後卻反悔,只拿出12萬賠償,陳男再次提告,新竹地院判小王應賠償剩餘款項138萬元。

任職於光電公司高階處長的陳男說,自己長時間努力工作,善盡照顧家庭責任,但小王周男卻介入他的婚姻,於2018年8月與當時的妻子外遇通姦,經警方陪同抓姦在床,現場還蒐證取得保險套及衛生紙。

周男於當日前往派出所寫下悔過書,並答應以150萬元作為精神賠償尋求和解,而陳男也與妻在3個月後離婚。然周男卻在付了12萬元後即未履行,經多次催索均置之不理。

周男向法官表示,陳男與其妻感情早已不睦多時,進行離婚協調多次,但因陳無意維持婚姻,也不想分配婚後財產,還想把前妻的車及房地產佔為已有,才會利用婚外情要求降低前妻的剩餘財產分配。

周男表示,當時在陳男及徵信社人員強勢主導下,告知法官判賠金也差不多是150 萬元,他自知偷腥人妻於法不容,才會簽下悔過書及和解書,不過後來因突然被炒魷魚,導致他無力負擔高額賠償,他也曾要求降低和解金,但陳男堅持不肯。

法官調查,發現兩造曾簽立和解、悔過書,認定被告偷腥人妻的事實,因此當和解契約成立,兩造都需受契約約束,也不能在事後另做其他主張。而和解契約第一條即約定,周男願賠謝男150萬元,這也是雙方合意,所以即使周男因經濟因素沒錢賠,仍無法免除應負擔的責任,因此判周男仍應賠償人夫13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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