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青峰唱自己的歌被恩師林暐哲告,法院判他勝訴的原因

(編按:蘇打綠主唱吳青峰去年開個人演唱會前,遭前經紀人林暐哲提告侵權,主張包括蘇打綠270首創作歌曲,在林暐哲未同意的狀況下都不能演唱。2020年4月16日,智財法院判吳青峰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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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林暐哲公司對藝人吳青峰等人提起著作權侵害,認為吳青峰在2019年4、7月,演唱已經專屬授權給林暐哲公司的歌曲,侵害公開演出、播送等權利,請求賠償500萬元、商譽受損300萬元及登報道歉。2020年4月16日,智財法院駁回林暐哲公司訴訟,吳青峰勝訴。

以下,來談談本案關於著作權部分的幾個法律問題。

▲青峰與林暐哲昔日師徒情已不復見。(圖/翻攝自青峰臉書)

一、林暐哲跟吳青峰的法律關係是什麼?

林暐哲跟吳青峰在97年8月簽訂「詞曲版權授權合約」,雙方約定:吳青峰在訂約前跟合約期間創作的任何詞、曲音樂著作都「專屬授權」給林暐哲音樂社,授權內容包括:重製、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改作、出版、發行;專屬授權期間從97年10月1日起到103年12月31日止。

合約中並約定,如果沒有在合約期限屆滿前3個月,以書面提出反對,視同繼續有效自動延長1年。

後來林暐哲成立公司,依照「詞曲版權授權合約」約定,由公司承受林暐哲在契約上的權利義務。

換言之,雙方的法律關係是吳青峰將自己創作的詞曲,「專屬授權」給林暐哲公司。

二、著作財產權與專屬授權

著作權,可分成「著作人格權」跟「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前段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

所謂「授權」,又可以分成「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

其中,專屬授權依照《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林暐哲跟吳青峰簽訂的「詞曲版權授權合約」,授權內容包括:重製、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改作、出版、發行等權利,這些都是著作財產權。

當吳青峰「專屬授權」給林暐哲後,這些著作財產權交給林暐哲來行使,原本的著作財產權人吳青峰,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並不能行使權利。

在授權合約的期間,如果吳青峰演唱已授權的音樂著作,就可能會侵害已經專屬授權給林暐哲的權利,反而要賠償林暐哲。

▲ 吳青峰跟林暐哲在107年12月31日終止合約。(圖/記者張一中攝)

三、授權契約還有效嗎?

本案的關鍵,不在吳青峰有沒有授權?而是雙方這份授權契約,在吳青峰使用著作的時候,還有沒有效?

前面提到「合約」第2條約定,如未於合約期限屆滿前3個月以書面提出反對,即視同本合約繼續有效自動延長1年。

雙方曾在107年12月31日發表共同聲明記載:「青峰決定自己出來唱歌了」、「嘗試自己當製作人」、「青峰覺得該對自己的生命負責了,暐哲也支持這個勇敢決定」、「接下來,青峰會自己處理自己的工作事務。…」、「青峰的音樂之路將有全新的狀態;暐哲的音樂之路有女兒陪伴,將全心投入兒童音樂」等。

智財法院一審認為,這個共同聲明就是「詞曲版權授權合約」第二條的「書面」合意,表示由吳青峰自主決定獨立行使著作財產權,並不是只是討論而已。所以,雙方的「詞曲版權授權合約」已經在107年12月31日終止。

加上吳青峰也提出雙方的對話截圖,顯示合約涉及的詞曲著作權授權,已經終止並已移轉,更可以證明雙方在107年12月31日終止合約。

▲ 吳青峰在合約終止後,擁有著作權。(圖/記者張一中攝)

四、授權合約終止後,著作財產權回歸吳青峰所有

林暐哲公司提告的行為時間點都是在108年1月以後,但當時授權合約既然已經終止,詞曲音樂著作的著作權回歸到吳青峰所有,吳青峰演唱並不會侵害林暐哲公司的權利,也沒有違反雙方的契約約定,林暐哲公司敗訴(判決尚未確定)。

(編按:林暐哲訴吳青峰判決全文請看: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著訴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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