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案》無罪跟兩公約、廢死無關 請看刑法「這一條」

● 半線法僕/法律專業人士

小弟教學,向來勸誡學生在未看到判決書之前,切忌就率然批評法官判決。

嘉義地院殺警案判決尚未在網路上公開,一堆沒看到判決的鄉民、名嘴、乃至於地方行政首長、警政署長、 內政部長、法務部長就大肆批評,連總統也說支持檢察官上訴。

小小檢察官還敢不上訴?二審法官敢依法判決?本案可以證明,司法機關獨立執行職務的原則早已不受到尊重。法治國如今安在?

▲鄭男獲判無罪。(圖/記者翁伊森翻攝)

很多朋友強調,法官判決要顧及人民的法感情。

我常反問,人民的法感情是什麼?朋友說一命換一命啊!應報才是刑罰的第一目的,不能應報談其他都次要。還有我的學生大罵「這都是兩公約害的!」這些學生真的應該重修法律才對。

判決跟兩公約與廢死無關,跟《刑法》第19條相關。要討論就好好討論行為人「責任能力」的問題,扯什麼兩公約!

▲ 《刑法》第19條,殺警案無罪關鍵?(圖/翻攝全國法規資料庫)

談到台灣人的法意識, 我通常會加問:「這一命還一命原則能不能有例外?」

朋友們會說,有例外就是恐龍法官了。於是我反問他們,有沒有對228、白色恐怖、陳文成命案、江南案的原兇主張適用相同原則?別告訴我要體諒統治者有苦衷,要大家忘記仇恨要向前看。

台灣人的法意識其實就是欺善怕惡、弱弱相殘。刑必下於庶民或賤民,但有高學歷、高地位、高收入者,自然會幫他們找免死之道。

台灣鄉民的刑罰是用來羞辱人與歧視人的,而能夠羞辱歧視的,當然是比鄉民地位低的人。

各位千萬別說我偏激,大家仔細想想或好好察看過去台灣死刑執行記錄就知一二。

所以我說,台灣的法意識其實還是很前現代,叫台灣人先看懂刑法規定,還要理解法官依據法律審判的判決書,再來評論,真的是強人所難,還不如大家亂喊一通比較痛快。而我給學生的囑咐,學生都不聽了,我也不敢怪鄉民朋友。

另外看這趨勢, 裁判無論採合議制、參審制或陪審制,根本都比不上公審制。要不鄉民司改會議直接推公審制算了?

台灣到底要不要成為法治國?先從看懂判決著手!

批評這案判決的朋友要好好理解「責任能力」的概念,支持死刑至上的朋友,還是要遵照「刑法總則」規定啦!(編按:《刑法》第19條編列於「刑法總則」。 

(編按:殺警案判決全文請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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