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殺警無罪「50萬交保」 台南高分院裁定撤銷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以嘉義地院裁定未斟酌審認精神衛生法等部分,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圖/記者林悅攝)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以嘉義地院裁定未斟酌審認精神衛生法等部分,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柯振中、林悅/台南報導

鐵路警察李承翰2019年7月上火車處理票務糾紛,竟遭逃票的鄭姓男子持刀捅死,引起社會議論。鄭男近日獲判無罪,且可以50萬元交保,更是讓許多人感到憤怒。嘉義地檢署對判決感到不服,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隨後裁定撤銷交保,將案子發回嘉義地院。

台南高分院1日遊審判長吳勇輝、陪席法官吳錦佳、受命法官周紹武審理這起案件,經過審理後撤銷原先裁定,發回嘉義地方法院更裁。

合議庭上討論,原裁定以被告告業經諭知無罪為由,裁定准被告以50萬元具保停止羈押,但按照《刑事訴訟法》第316條規定,羈押的被告若被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若還在上訴期間、上訴中,得命令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若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

合議庭認為,鄭男在大眾工具上持刀殺警,因而被起訴,依照原判決所認定的犯罪事實,鄭男也沒有其他意見,法官僅僅因為鄭男缺乏責任能力,就判無罪,但鄭男是否符合《精神衛生法》第41條中規定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的嚴重病人?又是否要依照條文規定,替被告辦理住院治療?

合議庭指出,判決是否又能與《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的規定依同合併執行?凡此種種,均有於裁定命被告具保之同時,併予審酌之必要。因此,檢察官指摘原裁定未斟酌審認《精神衛生法》及《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等相關規定部分,合議庭認為,應由台南高分院撤回原裁定,發回嘉義地院進行調查,由嘉義地院更改為適當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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