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殺死李承翰卻判無罪!檢察官「第一時間提抗告」怒斥:法官邏輯錯誤

▲▼ 鄭姓殺警嫌犯羈押後輾轉難眠。(圖/記者翁伊森翻攝,下同)

▲鄭男獲判無罪。(圖/記者翁伊森翻攝)

記者翁伊森/嘉義報導

鐵路勇警李承翰2019年7月在台鐵上處理逃票事件,沒想到逃票的鄭姓男子卻持刀將他捅傷,經送醫搶救後仍是不幸宣告不治。對此,鄭男一審則獲判無罪、50萬元交保。對此,嘉義地檢署表示,對於判決結果深感遺憾。此外,對於此裁定結果,檢察官同時也表示,認為法官邏輯出現錯誤,因此將會提起抗告。

嘉義地檢署新聞稿如下:

對於鐵路警察遭鄭姓被告殺害一案,法院判處無罪 本署深感遺憾

一、 鄭姓被告殺害鐵路警察局李姓員警一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於今(30)日判處無罪,本署深感遺憾。

二、 本署檢察官於偵查階段,除對於鄭姓被告殺害李姓員警之客觀行為積極調查取證外,更對於其主觀犯意詳為訊問被告本人、目擊證人及勘驗所有現場錄影畫面,認為鄭姓被告於行為時尚具辨識能力,精神狀態並無刑法第19條第1項之情形,始對其提起公訴。

三、 本署公訴檢察官於交互詰問時,更先訊問鄭姓被告行為時之精神狀態,鄭姓被告亦能明確陳述行為當下之心路歷程,足以證明鄭姓被告行為時能通察事理,其辨識能力並未喪失。

四、 本案雖經法院將鄭姓被告送鑑定,鑑定結果認鄭姓被告符合刑法第19條第1項之情形,然最高法院一貫之見解均認為鑑定報告僅供法院參考,法院仍須綜合全案事證,為適正之判決,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僅以鑑定報告即對鄭姓被告為無罪判決,忽略其他證據,本署深感遺憾,將提起上訴,表達本署嚴正執法的立場。

五、 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16條之規定命鄭姓被告具保,但本署主張法院之判決已有不當,復因無罪判決,讓鄭姓被告交保,邏輯思考已出現錯誤,對此將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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