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塑越南鋼鐵廠爆汙染 7千餘居民跨海求償1.4億高院駁回

▲▼台塑越鋼跨海提告。(圖/記者羅志華攝)

▲台塑越南鋼鐵廠跨海起訴,高院再度駁回。(圖/記者羅志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塑越南河靜鋼鐵廠在2016年間爆發汙染案件,影響越南當地居民生計。有7千餘位越南居民委託環保團體,跨海提出民事訴訟,求償1.4億餘元。一審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無管轄權而程序駁回,環團抗告,高等法院審理後,日前仍以無管轄權為由,再度駁回環團請求,環團再抗告受限,本案幾乎確定。

環保團體指出,台塑的越南鋼鐵廠在2016年4月間發生汙染事件,造成越南中部發生魚群死亡事件,越南官方調查後認為是台塑鋼鐵廠所為,要求台塑鋼鐵廠賠償。而環保團體早在越南政府動作前,就在當年6月間為污染案的7875名越南受害者,到我國台北地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向台塑集團等公司共同投資的越南河靜鋼鐵公司全體董事共24位被告,求償新台幣1億4027萬多元並採取相應措施去除污染。。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7875名受害者均為越南籍,且侵權行為地在越南,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由侵權行為地的越南法院管轄,難認就本案台灣法院有國際管轄權;另外越南法院是外國法院,北院無法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移送裁定,裁定駁回訴訟。

環團認為在越南法院起訴,可能不會獲得滿意的結果,因此認為還是該在台灣起訴,故提出抗告。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國際管轄權之有無應依當事人之國籍、住所、居所、法律行為地、事實發生地、財產所在地等連繫因素,類推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為判斷標準;當事人主觀之好惡,並非認定國際管轄權之依據,故環保團體主觀上對於越南政府暨越南司法制度之懷疑及不滿,自不能作為我國法院取得國際管轄權之依據,高院最後裁定駁回環團的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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