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 地方焦點

居家檢疫男女自殺租屋處成凶宅 房東能否求償?

▲房客自殺成凶宅,房東能否求償?

▲居家檢疫男女自殺,租屋處成凶宅,房東能否求償引發熱議!(圖/資料照)

記者楊淑媛/桃園報導

桃園2名居家檢疫者日前於租屋處燒炭自殺身亡,事發後,對於屋主購入全新大樓出租卻因房客輕生成為凶宅,影響屋價能否求償引發熱議!達觀法律律師事務所指出,一般兇宅的價值減損約25%-40%,該案因檢疫期間燒炭自殺,其影響程度較大;屋主對於凶宅價值減損,只能對自殺者遺產及繼承人求償,若繼承人拋棄繼承,恐求償無門!

達觀法律律師事務所表示,根據桃園地院去年9月的一份判決內容,林姓女子與23歲的彭姓男友於2018年,共同在桃園區某棟大樓15樓租屋,租期1年,林女出面租屋,由彭男擔任連帶保証人。未料,兩人於租屋第二個月,彭男竟於租屋處自殺身亡,屋主不甘購買的全新住宅屋價受波及,遂向林女及相關人求請「損害賠償」300萬元。

該案經桃園地院判決,以屋主購入該屋未滿1年,屬新屋狀態,購入屋價約800多萬,加上車位總價千萬餘元,因彭男在該處所內自殺身亡,屬非自然死亡事件,依我國通常觀念,足令住戶有所忌諱,案發後無人承租,已屬俗稱的「凶宅」,並已造成交易價值貶損,其貶損的價格經委託鑑定後,依其鑑定報告所示結論為200多萬。對於自殺死亡的彭男侵權行為,應依民法第184 條、第1148條第1 項、第1153條第1 項規定,判決出面租屋的林女及彭男遺產及繼承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判決內文亦指出,生命權係屬於人類基本權之一,受憲法之保障,我國憲法第15條明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即含此意義,而依現今社會上一般國民感情及風俗,係鼓勵人們不畏逆境,勇敢接受挑戰,認真地過每一天直至生命最後一刻,若上有高堂,竟選擇輕生,則會被認為是不孝行為,可知,臺灣社會上目前之國民感情及風俗係鼓勵人們應珍惜生命,而不認同自殺行為。

● 《ETtoday新聞雲》提醒您,請給自己機會:
自殺防治諮詢安心專線:1925;生命線協談專線:1995

►我沒有遲到,是時間遲到了!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