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刑罰保護婚姻意義在哪?伴侶盟主張「通姦罪違憲」

▲▼伴侶盟及多個團體,聯合推動廢除通姦罪。(圖/伴侶盟提供)

▲伴侶盟及婦女新知等多個團體,聯合推動「廢除通姦罪」。(圖/伴侶盟提供)

記者林育綾/台北報導

繼推動同性婚姻釋憲案後,伴侶盟推動廢除通姦罪,針對31日將召開的法庭,今(26)日遞交法庭之友意見書,同時在記者會由法務主任謝孟釗律師代表發言,主張「通姦罪違憲」,提到人們應該要思考,「如果婚姻走到只能用通姦罪來維持,是不是還有存在的意義?」

伴侶盟今(26)日出席婦女新知基金會邀請之民間團體聯合記者會,表示在推動同性婚姻的過程中,已經提出:「傳統婚姻是異性戀宗法父權的產物,婚姻往往被當成是佔有的關係,特別是異性戀男性在性行為上獨佔異性戀女性的關係。但現代婚姻不應該是佔有,而應該是基於雙方的自主意志,決定與對方共度一生;如果關係不幸破裂了,處理方式也不應該是要求國家用強制力來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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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侶盟法務主任謝孟釗律師代表發言表示,通姦罪的問題在於,它聲稱要保障婚姻圓滿,卻沒辦法解釋什麼是圓滿的婚姻,以及圓滿的婚姻為什麼要用刑罰來保障?如果婚姻忠誠只是因為有通姦罪存在,沒有通姦罪就不忠誠了,那也許我們要思考的是,「婚姻走到只能用通姦罪來維持,是不是還有存在的意義?」

他們認為,婚姻最可貴的其實是個人自主與平等,一個人自願把時間花在另一個人身上,全心全意關注另一個人,建立一段平等相待的關係,這種關係無法用刑罰來強迫。而通姦罪保護法益不明確,也沒辦法達成它宣稱的「保護婚姻」目的,因此認為「這樣的處罰欠缺刑罰正當性,是違憲的。」

伴侶盟提到,傳統通姦罪只適用在男女異性之間,後來同性婚姻通過後,也有人提到同性婚姻是不是應該也要適用通姦罪?當時法務部也有召開會議討論,但後來沒有結論。「我們認為,通姦罪其實是不合現代婚姻本質的無效刑罰,無論是同性婚姻或異性婚姻都不應該存在。」

謝孟釗律師還說,雖然大法官在民國91年曾作出通姦合憲的解釋,但從當年到同性婚姻釋憲案通過的106年,再到如今108年台灣正式立法承認同性婚姻,將近20年來,台灣社會對婚姻的想法已經有相當大的轉變。

「我們期許,大法官能站在現代婚姻的角度,從婚姻作為個人自主的面向出發,宣告通姦罪違憲,確保人民的性自主權、隱私權、人格尊嚴,這些人格自主的權利,不會因為進入婚姻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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