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都第一 《台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三讀通過

▲台中市率六都之先訂定電子煙防制條例。(圖/台中市政府提供)

▲▼台中市政府率六都之先,制定且通過《台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圖/台中市政府提供)

記者鄧木卿/台中報導

台中市政府率六都之先制定《台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25日經市議會三讀通過,禁止未滿18歲兒少吸食或持有電子煙,如供應電子煙或相關器物給未滿18歲兒少、強迫或引誘孕婦吸食電子煙者,可依法處1萬元至5萬元罰鍰,該自治條例將於公布後6個月實施。

▲台中市率六都之先訂定電子煙防制條例。(圖/台中市政府提供)

衛生局長曾梓展表示,國內青少年吸食電子煙比例有逐年上升的現象,已成為各界關注的新興健康危害問題,由於電子煙並非「菸品」,中央現行《菸害防制法》對電子煙的定義及防範還有不足,因此特別制定自治條例進行管制。

曾梓展強調,電子煙多數含有尼古丁,在國內外多次查出含有其他有害物質,包括安非他命、大麻、甲醛、乙醛等,長期吸入這些物質,不僅會成癮,甚至會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傷害肺部,及造成肝、腎臟功能損害,也曾發生電子煙爆炸案例。

《台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全文共11條,重點包括禁止未滿18歲者吸食、使用或持有電子煙,違反者將施以電子煙防制宣導教育;禁止供應電子煙或與電子煙相關器物予未滿18歲兒少,違反者處1萬至5萬元罰鍰,以及禁止在學校、博物館、電影院及大眾運輸系統等禁菸場所吸食電子煙,違反者處2千元至1萬元罰鍰,該條例在公布後6個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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