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勒戒獄中竟氣喘病癱 家屬求國賠敗訴確定

▲▼ 示意圖,社會,屍體,醫院,兇殺,謀殺,憤怒,刀,血,犯罪,殘酷,危險,黑暗,死亡,跟蹤,白布(圖/123RF)

▲男子因氣喘導致缺氧全身癱瘓,最後死亡,請求國賠敗訴確定。此為示意圖。(圖/123RF)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古姓男子10年前在屏東看守所觀察勒戒,卻因氣喘病引發缺氧性腦病變,成了植物人,全身癱瘓4年後過世。家屬質疑所內管理員未即時交付氣管擴張劑,具有過失,因此請求國賠1381萬餘元。法院審理期間2度判准國賠,但最高法院採信更二審見解,17日認定看守所無過失,不用國家賠償確定。

判決指出,古男因吸毒在2010年4月15日被送進屏東看守所觀察勒戒,當晚就曾因氣喘發作送醫;未料古男在同年5月12日晚間11時許再度氣喘,管理員先僅給予1次氣管擴張劑。但古男相隔不到3分鐘又再度發作,他在舍房內按報告燈、再度要求藥劑時,管理員未能及時送達,最後古男腦部缺氧昏迷,同房收容人按報告燈求救,古男才被緊急送醫。

救護車抵達看守所前,管理員還須先把古男的手銬、腳鐐打開,並換上衣物,才將古男送上救護車。但古男抵達醫院治療後,因腦部缺氧過久,最後成為植物人,全身癱瘓。古男家屬認為看守所延誤送醫才會造成癱瘓,因此提出國家賠償訴訟,認為古男受有1381萬餘元的損失,並先就其中的500萬元請求賠償。

古男癱瘓4年多後,2014年底過世。至於家屬提出的國賠訴訟,一審未准,二審改認定看守所延誤送醫,判准國賠400萬餘元,更一審也認定看守所過失,判准204萬餘元,但高雄高分院的更二審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古男入所時並未準備自己的專用藥物,再加上看守所也沒有專門的人員、設備可以急救,無法對古男急救。因此更二審改認定看守所無過失,又逆轉改判不須國賠。家屬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採信更二審見解,17日駁回家屬上訴,看守所不用國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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