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788】保力達價值3億的官司敗訴

▲保力達B飲品的瓶蓋,多年前遭環保署驗出含PVC。(圖/取自保力達公司官方網頁)

● Lawrence Leo/律師

根據媒體報導:「生產酒藥馳名的保力達公司,因先前的螺旋鋁蓋內墊使用聚氯乙烯(PVC)材質,環保署2013年要求補繳3億的回收清除處理費,保力達不服,提訴願、行政訴訟皆遭駁,聲請釋憲。」

在今年一月的最後一天,這場價值三億元的法律戰,最終由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88號解釋,認為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規定並未違憲。

如果從結果而論,環保署這次可說是大獲全勝,對於大法官勇於做出較傾向保護環境的解釋,我們應該給予最大的肯定。然而,在這場法律戰的背後,讓我們不禁想問,這套制度真的保護到環境了嗎?

從大法官解釋理由書第15段的文字中,我們可以大略知道,有關回收清除處理費的費率,是由「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來審議決定的。然而,這個神祕的組織在網路上的公開資訊不夠透明,甚至沒有相關的會議紀錄可以查詢。

在制定相關制度的過程中,不免讓人有黑箱作業的疑慮,其中有沒有可能產生相關的弊端?是否可能產生獨厚於特定產業?內部有益的意見是否能夠充分發揮討論?是否有公正客觀的公益團體及所有利害相關的當事人,能參與並表示意見?如果相關的資訊都公開透明,是否能減少更多的誤解和爭執產生呢?

從其他的新聞資訊中,我們在回收清除處理費徵收後的末端運用及處理上,似乎也面臨著相同問題。已經有專家投書,提出關鍵問題在於,生產者繳交回收清除處理的費用,其額度卻不見得能夠反映成本,無法讓每個參與回收的角色都能得到合理利潤,尤其是基層拾荒者與小型回收商。回收鏈的眾多環節中只要有一個環節斷了,整個物質流就斷了。

▲律師指出,本案因涉及專業性與複雜性,應納入多元聲音的進入程序中,才能避免專斷。(圖/記者屠惠剛攝)

因此,如何讓每個參與回收過程的人,都能得到合理利潤,讓生產者繳交的費用反映成本,是我們必須面對的重要課題。在風險層層轉嫁之下,是拾荒者與小盤回收商承接了市場風險,而非法律要求負起責任的生產者。也就是說,環保署目前的費率訂定與補貼方式,無法落實「生產者延伸責任制」的精神。

在結構性問題難以解決的困境下,論者更直指,可能衍生空污戴奧辛等環境污染問題。

在本次回收清除處理費的爭議問題上,我們可以看到大法官屢次強調「回收清除處理費之課徵具有特定之政策目標,其所涉及之環保、資源回收等事項,有其專業性及複雜性」。並採取較寬鬆的標準來審查,而做出合憲的解釋。

正因為涉及專業性與複雜性,或許更應該納入讓更多元聲音的進入程序當中,才能避免過於專斷,俗話說「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不正是如此嗎?

進階閱讀》

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失火的資源回收與廢棄物處理體系(三)

一起讀判決/《788號解釋:廢棄物清理法的回收清除處理費-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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