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后豐大橋命案改判無罪 台中高分檢不服提上訴

▲桃園市施姓男子前年中秋節在住家前烤肉,不滿王姓鄰居放鞭炮嚇到小孩,雙方起爭執,施男與友人圍毆王男傷重致死挨告。(圖/達志示意圖)

后豐大橋墜橋命案2兇手去年底台中高分院改判無罪,台中高分檢不服提起上訴。(圖/達志示意圖)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7日電)18年前發生的安親班教師陳琪瑄在后豐大橋墜橋命案,男友王淇政與友人洪世緯被控殺害陳女雖已定讞,經最高法院自為裁定再審,去年底台中高分院改判無罪,台中高分檢不服今天提出上訴。

王淇政被控於民國91年12月7日凌晨1時許,在台中市后里區后豐大橋上,因不滿女友陳琪瑄提分手,與友人洪世緯共同抱住陳女合力抬至大橋護欄外,鬆手致陳女墜橋死亡,王淇政被判有期徒刑15年、洪世緯12年6月定讞,2人入監服刑。

最高法院前年7月自為裁定開始再審,案件經台中高分院1年多審理,合議庭認為,在證據不足的狀況下,難以認定有罪,去年底宣判原判決撤銷,改判兩人無罪,全案可上訴。

台灣高等檢察署台中檢察分署日前已聲明上訴,並在今天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理由。

台中高分檢指出,被害人黑上衣右邊腋下、袖口及黑長褲背面的臀部兩邊口袋,均沾有白色土灰、粉塵,但正面均無土灰,若身高155公分的被害人,當時曾跨坐在距地面高約117公分的圓柱狀護欄,或攀上橋護欄、正面從橋的護欄跨過摔下,被害人胯下會接觸護欄。

但被害人正面卻無任何土灰痕跡,顯示被害人遭人抬上護欄,以臉朝上臀部朝下、V狀橫向接觸護欄沾留土灰。再審判決認為「不排除被害人自行攀爬大橋護欄失手墜橋的可能」認定,或被告王淇政辯稱被害人是自己跳下去的,均與客觀證據不符。

此外,案件中的證人高春、王清雲、陳秋珠,作證陳述親見被告犯行、被害人從橋面上墜落的最後地點,但再審判決既採認證人證詞以確認墜橋地點,卻又認定「王清雲、陳秋珠雖客觀上可以聽聞橋上聲音及模擬實體,但不能佐證證人主觀實際上有看清楚,以及所言與事實相符」,質疑案發過程的憑信性,顯然相互矛盾。

另外,再審判決採認鑑定人法醫師石台平、鑑定人藍錦龍的鑑定與證詞,違背論理與經驗法則,其中石台平專長在死亡原因病理分析,藍錦龍專長為犯罪現場鑑識,再審判決卻既認定石台平法所認定被害人不排除是攀爬失足墜橋,另方面又採認石台平基於被害人想自殺、攀越護欄的意見,與被害人身體跡證不符。

再審判決既認定藍錦龍鑑定,被害人陳屍處、被害人正確墜橋位置均錯誤,以及被害人想自殺意見不可採,卻又援引鑑定人藍錦龍的鑑定意見,認為被害人雖身材嬌小,有可能被害人自行跨越護欄,或自行攀爬大橋護欄,不慎墜落死亡。推論不僅前後矛盾,也違背論理與經驗法則。

台中高分檢表示,再審判決認定事實有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及判決理由矛盾、理由不備等違背法令情事,被害人家屬也無法接受判決,並請求上訴,因此依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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