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偷99萬郵票便宜賣 電話費再讓全民買單!自首求減刑…法官不准

▲台中高分院。(圖/翻攝Google map)

▲交通裁決處郭姓秘書室主任在2013年至2016年間藉職務之便貪汙百萬元,台中高分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他4年6月。(圖/翻攝Google map)

記者徐愷昕/台中報導

台中市交通裁決處郭姓秘書室主任在2013年至2016年間藉職務之便,偷走近百萬元郵票,此外還以「申請網路」的名義申辦行動電話,獲得市價2萬多元手機,又免付30個月共5萬多元的月租費。法務部廉政署驚覺有異將介入調查之際,郭男為求自保趕緊出面自首。台中地院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他4年6月;上訴二審時他請求減刑,法官認為此情形難以憫恕,維持原判決。

據判決,郭男自2013年1月至2016年4月中旬在臺中交裁處擔任秘書室主任,由於該處常需購買郵票寄送裁決書給車主,他為償還積欠債務,竟利用職務之便分次偷走郵票,前後總計99萬9040元,而其中的44萬1118元用85折賣給二手便宜商店,詐得37萬4951元贓款。

郭男2014年12月時得寸進尺,竟以裁決處要「申請網路系統設置」的名義,向中華電信申辦新門號,免費獲得2萬多元手機,且30個月、共5萬2679元的高額月租費也是由公帑支出。2016年4月他雖已調職到其他單位,但也沒有將手機移交同事。

2016年11月時,郭男深怕貪污事件被揭開,獨自到廉政署自首侵占郵票的犯行,把A走的99萬郵票交出,而同日裁決處在清查電信對帳單時也發現異常,請他交出手機,並要求他償還5萬多元的手機月租費。

台中地院一審依侵占公用財物罪、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論罪,分別判處10年以上至無期徒刑,以及7年以上徒刑,但考量他自首坦錯誤,也已將侵占物繳回,輕判4年6月徒刑;全案上訴二審後,他表示自己因此案不僅喪失公務員職務,妻子也因不諒解與他離婚,已付上極大代價,盼求法官能寬恕,給予減刑或緩刑機會,台中高分院認為,貪污罪行不值得憫恕,也不符合緩刑,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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