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2屆涉賄「一審勝訴二審敗訴」 苗栗議員張志宇創地方自治史首例

▲苗栗縣議員張志宇連續兩屆判決都一樣,創下首例。(圖/張志宇臉書)

▲苗栗縣議員張志宇連續兩屆判決結果都一樣,創地方自治史首例。(圖/張志宇臉書)

記者鄧木卿/台中報導

國民黨籍苗栗縣議員張志宇2018年競選縣議員期間被控告賄選,苗栗地院一審認為無法證明劉姓行賄人的錢來自張或是張的授意,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案經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21日作出判決,改判張當選無效定讞,張連續2屆議員選舉都被控告賄選,巧的是,都是一審勝訴,二審敗訴確定,可說是創下台灣地方自治史上首例。

張志宇2018年競選苗栗縣議員期間,被同選區落選對手徐筱菁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理由是張志宇的媒人婆劉姓女子涉嫌以每票5百元至1千元,向12名選民買票尋求支持張志宇。

苗栗地院一審認為,劉女並非競選團隊成員,賄選金錢是劉女自己從郵局領取,並不是來自張志宇,無法認定張有授意、參與或知情劉女的買票行為,審理後以證據不足駁回當選無效之訴。

案經上訴二審判決大逆轉,改判張志宇當選無效定讞,台中高分院表示,劉女與張家相識超過20年,劉還是張志宇的媒人婆,劉家的擋土牆及池塘工程,就是因為張家的幫忙才得以完成,此外,劉女利用自家客廳幫張舉辦兩次政見發表會,張都有到場發言拉票,劉女比競選團隊成員還熱心,如果沒有候選人同意,劉女不可能會買票,因此認定劉女買票行為,張志宇絕對有關係。

張志宇對於二審判決結果感到遺憾,他指出,苗栗地院經過詳細審理,已駁回當選無效之訴,台中高分院竟然是在沒有發現新事證的自由心證下做出無效判決,張強調,雖然沒有縣議員頭銜,但服務處還是敞開大門,持續為鄉親解決問題、爭取建設。

劉女因供稱是自掏腰包替張志宇行賄,被依違反選罷法交付賄賂罪,判處1年10月徒刑,緩刑4年,向公庫支付3萬元,褫奪公權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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