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文章/當冤霧散去 后豐大橋案再審無罪判決省思

▲▼后豐大橋再審無罪。(圖/冤獄平反協會)

▲發生於17年前的后豐大橋女老師墜橋案,終於在2019年的最後一天再審宣判無罪。(圖/冤獄平反協會)

17年前震驚國人的后豐大橋女老師墜橋命案,男友王淇政與友人洪世緯分別遭判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以及12年6月、褫奪公權8年確定。2018年2月,最高法院裁定准許開始再審,台中高分院於2019年最後一天宣判王、洪兩人無罪。該案創下最高法院直接撤銷台中高分院駁回再審,並自為裁定開始再審的首例,最高法院同時宣告停止王淇政、洪世緯的刑罰執行。

案件經台中高分院一年多時間審理,合議庭採用法醫鑑定意見,認為陳女墜橋的位置無法判定是自殺或意外、他殺,必須佐以動機因素做判斷。雖然合議庭亦認為陳女無自殺動機,但審酌王姓證人等證詞尚有疑慮,不足以證明王、洪兩人合力將陳女抬擲墜橋;王男當時係約陳女談判分手,與陳女無怨無仇,並無殺害陳女動機。

另外,死者若是遭人推下橋,在生命危急時,勢必掙扎欲掙脫,經化驗死者指甲沒有被告的生物跡證,且兩名被告肢體也沒有死者抵抗造成的傷害痕跡。尤其王、洪兩人在案發後的反應作為,與故意殺人狀況不同:洪男隨即撥打119叫救護車,並留下真實姓名及行動電話號碼;王男還下橋找到陳女,抱住遺體激動、發抖,隨陳女進急救室而遭醫院警衛及醫療人員限制行動。再加上王、洪兩人送測謊結果,均未發現有說謊反應,而不排除陳女攀爬護欄墜橋而發生意外。

本案合議庭法官對於原確定判決所憑的證據,憑藉新證據一樣一樣加以駁斥,最後改判無罪,令人佩服。這在再審程序修法前,根本是不可能的;過去想要對於確定判決成功聲請再審,根本是天方夜譚。在這份再審無罪判決中,有兩件事值得省思。

2015年2月《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第一次修法時,第420條第1項第6款修正規定:「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即符合再審條件後,鐵板一塊的再審案件開始有點鬆動。然而,修法雖然降低聲請再審的門檻,但有關再審程序該如何有效進行,現行法並無相關規定,實務上還是多以「書面審查」即作出准駁的裁定。

據司法院統計,從2013年至2017年間,聲請再審案件的成功機率只有1%。蘇建和、徐自強、陳龍綺、鄭性澤及蘇炳坤等多起冤案,雖然都是透過該項新見解或新規定聲請再審翻案獲得平反,但這些都是社會矚目的案件,而本案能夠獲得再審成功,恐怕也離不開這個因素。

案件是否受矚目,不該是再審機制應考量的要素,再審是一種司法體制內自我除錯的機制,法院開啟再審,形同承認誤判,且實務慣例是誰裁定開啟再審就由誰負責收尾,而該類案件又多是複雜難辦的類型。以本案為例,判決書高達122頁,若連同附件更有162頁,合議庭鉅細靡遺,逐項辯駁確定判決所憑證據,在可能得罪同僚,又耗費時間、心力的考量下,當然會嚴重限縮法官裁定開啟再審的決心。

2019年4月,再審程序第二次修法,增列補正程序、當事人得到庭陳述意見,以及聲請證據調查的權利或依職權調查證據,並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及閱卷的權利,雖然移除多項程序障礙,但仍未直指問題核心。因此,在法院內部分案規則上,可將決定開啟再審與否的程序,與再審開始後更為審判的程序,交由不同法官承辦,並給予承辦再審案件的法官分案上的優惠,或者在各法院設置「確定判決審查法庭」,受理人民聲請再審案件,藉此破除法官不願開啟再審的心理因素。

此外,這份再審判決最大的亮點在於,依據鑑定人重新鑑定結果認為,「不排除陳女極可能因一時氣憤,自行攀越后豐大橋欄杆,意外滑落墜橋身亡」,作為無罪之依據,這是再審程序第一次修法後增列允許的方式,目前幾件再審無罪的判決都是同出一轍。但在證據取捨上,不禁令人質疑:為什麼再次鑑定結果就會比前次鑑定結果更可採信?在同一案件,不同鑑定人卻有不同鑑定結果,當然會影響判決的公信力。《刑事訴訟法》規定,鑑定人的選任專屬於法官或檢察官,當事人無權置喙。誰是適格的鑑定人,實務界雖有一套常規,但也造成某些專業領域的案件由特定且少數的鑑定人壟斷。

這種「鑑定制度之亂」,在《刑事訴訟法》多次修正的過程中都被漠視,令人遺憾!要改善這種亂相,若無法建立國家級的鑑定中心,最少也要修法讓負舉證責任的檢察官或被告,各自負擔費用尋覓符合待證事項資格的鑑定人,並在各自出具鑑定報告結果後,除要求到庭接受他方鑑定人詰問外,若差異過大,則強制規定送第三方鑑定。

審判是神的工作卻由人來承擔,既然是人就不可能避免犯錯。再審是除錯機制,現行再審程序雖經二次修法,放寬再審程序要件,但並未解決核心問題。后豐大橋墜橋案再審無罪是幸運,但與其相信幸運,為什麼不去相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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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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