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錦嵐/法官的審判核心非禁地,應受監察權的調查檢驗

▲▼刑法公然侮辱罪記者會,監委陳師孟。(圖/記者李毓康攝)

▲監委陳師孟擬約詢台北地院法官唐玥引發爭議,但是若監委調卷研究發現顯然有「違反司法審判常規」之跡證,再約詢承辦法官說明疑點,如此行使調查權如何可能侵犯審判獨立?(圖/記者李毓康攝)

●黃錦嵐/前資深司法記者

監委陳師孟擬約詢判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無罪的台北地院法官唐玥,引發朝野法曹大反彈!不止司法院長許宗力領頭抗議,表達捍衛審判獨立立場,要求監委行使權限應尊重法官的審判核心;法官協會也發起連署,迄108年12月27日止,已有1689名法官連署,逾法官人數的80%,表明「捍衛審判獨立、司法尊嚴」的決心;甚至,連檢察官協會、律師團體也參與聲援。

乍看朝野法曹同仇敵愾聲討監委陳師孟,身為長年批判司法離譜誤判者,筆者認為,審判獨立與司法尊嚴當然應該捍衛,許宗力大院長的抗議也有憲法依據,只是,很遺憾的,筆者從中只聽到捍衛、抗議的聲音,卻聽不到「司法自省、自律」的聲音(或許是聲音太微弱了)。

筆者不禁也有滿腹疑問:當法官的審判已達到顯然離譜烏龍、荒腔走板程度時,除了審級救濟之外,待案件定讞之後,司法院難道不能加強職務監督之責嗎?難道非得嚴重到出現侵害人權的冤案,或「司法膿瘡」都已崩裂(或幾近崩裂)了,才能究責嗎?遑論實務上似乎也未曾有究責案例。

再者,許宗力大院長可曾想過:為何陳師孟要插手審判核心事項?只因黨同伐異、藍綠黨爭而已嗎?目前的司法自律、職務監督,是否足以贏得人民對司法的信賴?若非司法的自律不足、監督不週,監委有可能甘冒「政治干預司法」之大不韙嗎?審判中的個案,監委插手調查確有影響審判之虞,十分不宜,但是,判決定讞的個案,其認事用法不是應該經得起檢驗嗎?

若監委調卷研究發現顯然有「違反司法審判常規」之跡證,再約詢承辦法官說明疑點,如此行使調查權如何可能侵犯審判獨立?針對高度爭議案件或久懸纏訟多年才定讞案例,司法院長不在體制內先制定調查、研究、檢討、究責的自律機制,卻領銜集體抗拒、抗議監委的約詢調查監督,這有正當性嗎?符合人民的期待嗎?

針對馬英九洩密案無罪判決之論證謬誤,筆者在媒體上曾寫過幾篇評論文章(無關馬英九是否該判罪之論斷),在此不再贅論。以下,筆者擬針對近日發現的一件離譜烏龍判決提出評述,再問問司法院:對於如此離譜的烏龍判決,既然監委不能插手調查過問,除了最高法院判決指正之審級救濟外,司法院可曾有積極的自律機制或職務監督作為?

壹、主文誤判、漏判之多,必須以附表更正程度:一、二審錯成一片

據最高法院審判長郭毓洲的108年台上字第2894號判決發回要旨,本案的一、二審判決,其違法濫權程度,顯然已經達到明知故犯的程度了,其違法誤判至少有以下兩項:

一、 判決主文嚴重脫漏,以附表更正。

彰化地院法官陳德池,在107年3月12日宣示106年訴字第408號判決時,漏判了被告廖俊宥6項加重詐欺罪刑,在宣示判決22天之後,才於同年4月3日以裁定補正判決原本及正本。

陳德池法官漏判的具體情況是:在附表二编號31至36的判決主文欄中,有應定執行刑之宣告,犯罪事實欄及理由欄,也有其犯行、論罪、量刑、沒收等記載,就是漏未針對6罪諭知宣告刑。

台中高分院審判長鄭永玉(受命法官卓進仕)於107年11月20日宣示107年訴字第1203號判決時認為,以上一審判決違誤,依法無可維持,乃予撤銷改判糾正。可是,奇怪的是,在審酌以下的張冠李戴違誤時,竟然又「犯混」,認為只要逕予更正即可,甭撤銷改判糾正。

二、張冠李戴,違法濫權裁定更正。

陳德池法官將被告林庭立所犯之一項加重詐欺罪刑,誤以為是另一被告王雅慧所犯的,既多判了王雅慧一罪(判有期徒刑1年1月),又漏判了林庭立一罪,陳德池法官於宣判60天之後,以附表裁定更正這項誤判。

令人拍案叫絕的是,陳德池法官在更正裁定書上敘明誤判理由時說:「本案被告人數甚多,犯罪事實繁雜,本院以電腦製作判決書,在操作上,有如本裁定主文欄之疏誤。」自己草率粗疏,甚至以電腦複製剪貼搞烏龍了,竟然還膽敢歸咎於電腦,真是奇也怪哉!

陳德池法官以上誤判,對於王雅慧而言,是「未受請求之事項而予以判決」,是莫名其妙多出來的「訴外裁判」罪刑,這種判決違誤,顯然已經影響王雅慧的犯罪情節與判決要旨,不止是文字之顯然誤寫、誤算或用語有欠周全而已;對於林庭立而言,也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誤,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79條及大法官釋字43解釋,均屬當然違背法令判決,顯然不得逕以裁定更正。

可是,不僅一審法官陳德池犯下如此明顯的裁判違誤,連台中高分院審判長鄭永玉(受命法官卓進仕)判決時,也曲予包容,非但未依法撤銷糾正,只在判決理由中敘明,是同案被告林庭立之誤載,即逕行更正,將一審誤判的王雅慧改為林庭立,並將刑度也從一審的1年1月有期徒刑改為1年;更離奇的是,其主文竟然是「上訴駁回」。

鄭永玉、卓進仕的以上誤判,除了顯然違法之外,還有什麼問題呢?據最高法院的指摘,是:一審的違法誤判因未經撤銷糾正而依然存在,日後,檢察官如何執行?勢必造成困擾。

餘論:法官的審判核心,真的是監察權的禁地嗎?

評述完以上離譜烏龍的濫判決之後,對於「法官的審判核心,真的是監察權的禁地嗎?」這問題,筆者更加懷疑。

「捍衛審判獨立、司法尊嚴」,固然是一張有憲法為後盾的保護傘,但是,其前提應是司法審判的品質值得信賴。筆者認為,就司法公信力低落的現況而言,法官的審判核心事項並非鐵板一塊,也不是司法首長不得置喙、監委不得調查、輿論不得評論的「禁區」,在一定條件下,法官的審判核心事項,還是應該接受司法院的內控自律機制監督,甚至也應接受監察院監察權的調查檢驗。

建築師、營造商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都有刑法規範了,法官的審判行為,當然也有顯然不可違反的程序法與實體法明文規範,例如,法官的審判行為,不論是證據裁量、自由心證或是訴訟指揮、認事用法量刑,假若已經顯然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甚至法律明文,都已經達到荒腔走板、離譜烏龍程度了,都可以認定是顯然違法或濫權了;判決定讞後,當然也應接受調查檢驗。

最後,筆者認為,對於審判核心事項,除了最嚴重的違誤可依刑法枉法裁判罪究責之外,若已經達到荒腔走板、離譜烏龍程度時,實有必要依情節輕重,制定「違反司法審判成規」的行政監督究責機制。假若司法院不喜歡監察院或輿論指手劃腳,那就加強院內的自律究責機制吧!畢竟「止謗莫若自修」,自律不彰,他律必然緊跟而來!司法院長許宗力的要求與1689名法官的連署抗議,或許可以讓監委陳師孟「投鼠忌器」、「縮手縮腳」,但是,還是阻擋不了國人不信任司法的悠悠之口的。(本文出處法律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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