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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正式施行 「調解前置原則」期待傭僱雙贏

▲勞動事件法正式施行 「調解前置原則」期待傭僱雙贏。(圖/新竹地院提供)

▲勞動事件法已於2020年1月1日施行,全國各地方法院也同步舉辨「勞動調解委員授證典禮暨座談會」(圖/新竹地院提供,下同)

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

勞動事件法已於2020年1月1日施行,開啟了勞動審理新紀元,全國各地方法院2日上午同步舉辨「勞動調解委員授證典禮暨座談會」,約有近百位調解委員共襄盛舉,典禮由院長周煙平主持並頒發聘書予勞動組、事業組調解委員代表;民事庭庭長則介紹勞動調解程序之運作、說明勞動調解委員之研習考核規定;由於勞動調解新制迴異於傳統的調解程序,全體與會調解委員和勞動專業法庭庭長、法官展開熱烈的交流討論。

▲勞動事件法正式施行 「調解前置原則」期待傭僱雙贏。(圖/新竹地院提供)

▲新制之勞動調解特色乃「勞動調解前置原則」,也就是說案件起訴後原則上應先行調解,不能直接由法官開庭審理。

新制之勞動調解特色乃「勞動調解前置原則」,也就是說案件起訴後原則上應先行調解,不能直接由法官開庭審理。此外,「勞動調解委員會」是由一位法官、一位勞動組及一位事業組調解委員共三人組成,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程序時,則由參與調解的法官審理該案件,對於有爭議的勞雇雙方來說,前階段調解時可在法律、勞資專業知識經驗等「資訊公開」的情況下,做出自主合意解決的決定,即便無法達成調解,後階段進行訴訟時,由參與調解的法官審判,也可以完整銜接已進行的調解程序,以達到迅速、妥適、專業、有效、平等處理勞動事件之宗旨,本院期待在新制架構下,維持並促進勞資關係的和諧,共創雙贏。

▲勞動事件法正式施行 「調解前置原則」期待傭僱雙贏。(圖/新竹地院提供)

座談會結束後,地院同仁協同調解委員了解法院環境,委員們對於本院特別規劃之調解室設施均感到滿意,另勞動事件法中關於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爭議事件,新竹地院也特別安排不透明玻璃隔牆之遮蔽措施,委員們亦表示處置周延且相當貼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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