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棒球與法律】觸身球會構成刑法上的傷害罪嗎

▲維特遭觸身球打臉 。(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投手投出觸身球造成打者身體受傷,因為得到被害人(即打者)概括性的承諾而阻卻傷害罪的成立。(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去年7月,洋基雖以7:2擊敗堪薩斯皇家,但洋基主砲法官(Aaron Judge)就被皇家先發投手以球速驚人的直球砸中,導致手腕出現骨裂;而今年8月,在洋基對紅襪的「基襪大戰」中,紅襪投手史密斯(Josh A. Smith)投出滑球擊中洋基強打英卡納西恩(Edwin Encarnacion)的右手,造成他右手腕骨折。

運動賽事中,意外事故的發生層出不窮,而棒球比賽最常見的狀況便是「觸身球」了!當投手投出「觸身球」時,投手是否應負相關的法律責任,總讓球迷們爭論不休。

首先,在探討觸身球會產生的法律爭議前,必須建立起棒球規則的基礎概念。簡單來說,什麼樣的情況下會被判定為「觸身球」?

按照棒球規則,必須是下列兩種情形:投者投出球後,打者並沒有揮擊球棒,身體也不在好球的情況下,此時擊中打者的球,才會被判定為「觸身球」;球落地後反彈擊中打者,也會被視為「觸身球」(當打者「側身」躲避向自己直撲而來的球時,看起來就像是「揮擊」球棒,有可能會被判為「好球」)。

就刑法上之學理而言,將會如何評價「觸身球」呢?以下有兩種常見的理論基礎:

1.得被害人承諾

簡單來說,當運動員參與競賽的同時,也就概括忍受場上所有可能發生的風險。棒球比賽進行的過程中,當投手所投出的觸身球,造成打者身體受傷的結果,也會因為得到被害人(即打者)概括性的承諾而阻卻傷害罪的成立。

但這種立論方式也頗受批判,因為儘管運動員在參與賽事時,主觀上預先就能知道球場上有受傷的可能性,但這也並不代表運動員內心希望或是樂見意外的發生。若有難以復原的傷勢出現,將大幅縮短或者結束運動員的職業生涯。

2.容許風險

第二種理論則是針對像「觸身球」這種難免發生且可預見的運動風險,通常會認為是一種「容許風險」。簡單來說,基於運動競賽的特性,競賽中所可能導致的各種大小意外都是在法律規範所能容許的風險。當投手確實遵從規則進行比賽時,儘管觸身球確實有造成打者受傷,也不能將因此所產生的刑事責任歸咎於投手身上。

除非能夠舉證證明是「惡意觸身球」,否則當球員並不是故意違反比賽規則,而蓄意以投擲棒球傷害他人的前提下,不論是採取哪種理論基礎,結論都會導向:不成立刑法的傷害罪。比賽進行中可能有各種難以避免的突發狀況,如果讓國家刑罰輕易的介入,或許運動員們會有所擔心而無法發揮百分之百的實力,就不會有令人感到熱血沸騰的比賽了!(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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