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司法官下台轉任律師繼續撈錢 律師法三讀修法杜絕

▲律師,貪汙,收賄。(圖/視覺中國CFP)

▲《律師法》修正,將杜絕貪污司法官轉任律師。(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立法院三讀通過《律師法》修正案,對此法務部表示,這次修法將可徹底杜絕貪污司法官等重大犯罪者轉任律師之管道;另外已轉任者,法務部也可在2年內廢止律師證書。此外凡涉犯貪污、行賄等特別重大犯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請領律師證書者,法務部將停止證書審查發放;已執業之律師,律師懲戒委員會則可命其停止執行職務。

立法院於13日三讀通過的《律師法》修正條文中,法務部特別羅列10大重點:


一、為徹底杜絕貪污司法官等重大犯罪者轉任律師之管道,已修正發給律師證書之要件;已轉任者,法務部也可在2年內廢止其證書(第5條、第9條)。

二、凡涉犯貪污、行賄等特別重大犯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請領律師證書者,法務部可停止證書審查;已執業之律師,律師懲戒委員會則可命其停止執行職務(第7條及第74條)。

三、為增進律師執業自由及兼顧地方律師公會之永續健全發展,將地方律師公會之會員分為一般會員及特別會員,律師只可成為一地方律師公會的一般會員,律師如欲在其所加入地方律師公會以外之區域執業者,需依全國律師聯合會的章程規定申請全國或跨區執業(第11條至第20條)。

四、為提升律師專業能力以保障委任當事人權益,全國律師聯合會應建立律師在職進修與專業分科制度(第22條)。

五、為配合律師界實務發展所需,明定機構律師定義、律師事務所之型態與不同型態事務所對當事人所應承擔的責任範圍(第23條、第48條至第50條)。

六、為達成律師法所賦予律師之使命,律師有參與社會公益服務之義務(第37條)。

七、為強化律師自治自律之精神,並使全國律師聯合會能有效整合律 師界各方意見,凡成為地方律師公會一般會員的律師必定是全國律師聯合會之個人會員,而各地方律師公會也當然是全國律師聯合會的團體會員;又該會理事長、理監事等職務均由個人律師會員直接選舉產生(第63條、第64條及67條)。

八、為符合人民對司法改革之期待及配合司法實務發展所需,律師懲戒制度應更嚴格規範以有效淘汰不適任律師;另全國律師聯合會需設立獨立行使職權之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處理律師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申覆案件,並加入三分之一以上非律師的外部委員以增加其公正性(修正條文第73條以下)。

九、為使民眾能找到符合自身需求的律師,避免在委任律師過程中因資訊不足而茫然無助,法務部未來將建置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公開律師的重要資訊讓民眾可上網查詢(修正條文第136條)。

十、為使律師界之組改整合更有效率,增訂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本法修正後組織改制為全國律師聯合會的相關過渡規定(修正條文第138條至第144條)。

法務部最後指出,此次修法相信對完善律師制度及促進我國民主法治發展,將有重大助益。而律師身為在野法曹,與司法整體形象及人民對司法的信賴息息相關,律師司法功能之有效發揮,更是國家人權保障的具體表現,也是檢視國家民主法治進程的重要指標。法務部期許此次修法通過後,我國律師界的發展將邁入一嶄新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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