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刑訴法》 聲請再審當事人可到庭說明

▲▼立法院院會 考試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 大砍考試委員。(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條文修正草案。(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10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條文修正草案,對於聲請再審的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意見的條文。

司法院、行政院於提案中指出,為完善刑事訴訟制度,落實憲法訴訟權保障意旨,關於聲請再審的程序保障,包含請求調取原判決膳本、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卷證資訊獲知權、到場陳述意見權、依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不合法律程序的補正等事項,均有明文增訂的必要。

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29條規定,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三讀條文增加但書規定,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的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也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

三讀條文規定,聲請再審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聲請再審之案件,除顯無 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則不在此限。

三讀條文也明訂,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表示,這次修法並非變更再審聲請要件,而是針對再審程序,在法院裁定再審前,不要硬梆梆用一些程序卡住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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