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靠站離路邊還有2.4米就開門 騎士從右側一超…她被撞倒尾椎腦部全傷

公車除,學生,公車(圖/記者張一中攝)

公車司機離路邊站牌2.4公尺就開門放人,乘客一下車即遭機車追撞,致韌帶斷裂、腦震盪等多處受傷。(示意圖/記者張一中攝)

記者孫于珊/台北報導

指南客運一名林姓司機駕駛著208路公車至台北市 北安路上的植福宮公車站時,還沒有靠站就開車門讓乘客下車,一名李姓女乘客就被後方王姓男騎士撞倒在地,不僅韌帶斷裂、傷到尾椎,頭部也有腦震盪等多處受傷。司機被依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5月;而騎士被依過失傷害罪,原處6月徒刑,改判5月,2人都可易科罰金15萬元。

依規定,公車臨停靠站時,右側前後輪胎距離路邊不得超過1公尺。但司機於2018年2月6日中午12時25分許,沿北安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植福宮公車站時,距離人行道路緣還有2.4公尺,就貿然開啟車門任由李姓乘客下車,當時剛好一名機車騎士想從右側超車,便不慎追撞到下車乘客,致對方頭部鈍傷、腦震盪、右膝韌帶斷裂,以及雙膝部、雙腳踝部、右膝、右腳踝、尾椎、左肘、左肩、腰部等多處挫傷。

法官衡量肇事原因,依據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一切情狀,認為騎士未注意車前狀況的過失為主,而司機為次,加上2人坦承犯行並願意負責,也當庭向受害人及其家屬致歉,因此各判司機、騎士有期徒刑5月、6月。

不過騎士認為原審量刑過重,他主張,雖然尚未賠償受傷乘客的損害及未求取諒解等,但已符合自首,判決結果卻判處最高刑期6個月,因此提起上訴。法官認為有理,所以撤銷改判5月徒刑。而司機部分則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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