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失行為嚴重傷害政府公信力」 前中選會主委陳英鈐遭監院彈劾

▲中選會主委陳英鈐召開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注意事項記者會 副主委陳朝建▼。(圖/記者屠惠剛攝)

▲前中選會主委陳英鈐。(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前中選會主委陳英鈐因未於公投日28天前公告所收受政府機關意見書,之後又不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所做停止執行的裁定,造成刊登費用新台幣900餘萬元的損失,監察院7日以9:3通過彈劾陳英鈐。監察委員高鳳仙、陳慶財7日下午召開記者會,高鳳仙表示,中選會作為獨立機關卻無法把持對法律的遵守,導致公投產生諸多紛爭產生不良後果,因此監院提出彈劾,希望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出相關懲處。

監察院彈劾案由指出,陳英鈐拒不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命該會停止執行之裁定,迄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該會之抗告確定後,同年11月20日撤銷重行公告,並於4大報刊載原行政院意見書,造成刊登費用共計新臺幣900餘萬元之損失,嚴重斲傷政府公信力,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監察委員高鳳仙、陳慶財召開記者會。(圖/記者林銘翰攝)

▲監察委員高鳳仙、陳慶財召開記者會。(圖/記者林銘翰攝)

監察院針對中選會辦理107年公投案,通過彈劾陳英鈐。其中監委趙永清、仉桂美、江綺雯、楊芳玲、蔡培村、江明蒼、方萬富、林雅鋒、章仁香投下贊成票;林盛豐、高涌誠、蔡崇義投下反對票。

高鳳仙表示,被彈劾人陳英鈐明知中選會已於去年10月24日公告公投案第7案至第16案行政院意見書,竟於同月29日收受行政院函送第9案至第15案7案修正意見書後,未遵守舊公投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應於公民投票日28日前公告之規定,亦未依中選會組織法第6條第2款規定就公告事項經委員會決議通過,草率逕行核定該會於11月2日重行公告行政院修正意見書,違失情節嚴重。

高鳳仙指出,被彈劾人陳英鈐於11月9日收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命該會停止執行重行公告之裁定後,明知抗告並無停止執行重行公告裁定之效力,卻以該會將提抗告為由,拒絕不停止執行重行公告,迄最高行政法院於11月19日裁定駁回該會之抗告確定後,始於同年11月20日撤銷重行公告,並於4大報刊載原行政院意見書,核有明確違失。

陳慶財表示,被彈劾人陳英鈐之違失行為,不僅造成刊登費用共計新台幣900餘萬元之損失,而且造成人民所收受之選舉公報上登載經撤銷公告之修正意見書,而非合法公告之意見書之違法結果,嚴重傷害政府公信力,違失情節重大。

「下一代幸福聯盟」及國民黨立委曾銘宗、吳志揚、賴士葆、黃昭順等人去年11月15日至監察院陳情,表示中選會違反公民投票法重行公告增補行政院意見書,又違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11月7日裁定,將重行公告登載於公民投票選舉公報並發放給選舉人,且拒不重製或修正公民投票選舉公報,主委及副主委均涉有違失等語。

高鳳仙值日接受陳情後,監察院曾2次發函請中選會,中選會之查復內容顯示,中選會處理過程涉有諸多違失及爭議,並於去年11月26日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委員高鳳仙、陳慶財召開記者會。(圖/記者林銘翰攝)

▲▼監察委員高鳳仙、陳慶財召開記者會。(圖/記者林銘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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