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賠法修法保障人身自由 法務部次長:受困公共電梯可賠

電梯萬用照。(圖/本報資料照)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受困電梯可申請國賠。(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記者黃巈禾/台北報導

行政院24日通過《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民眾前往國家公園、森林遊樂區等,若在適當警告或標示情況下仍執意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政府可不國賠或是減免責任。不過,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若民眾受困在公共電梯裡,人身自由受到損害,可主張國賠。

這次修法有三大重點,第一,在「開放山域或水域」以及「放置警告標示」區域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若是「自然公物」,「政府不負賠償責任」;若是「自然公物區域內人工設施」,則視個案減輕或免除政府賠償責任。

重點二,只要該設施、物品為國家管理、設置,國家就會負責任,因此將現行國家賠償法第三條在條文中「公有公共設施」的「公有」的兩字刪除。

重點三,在保護客體的部分,現行《國賠法》第3條只有生命、身體、財產,但有時公共設施會因為故障導致民眾受困,因此把「人身自由」也加進來,補足現行條文不足。

《東森新聞》報導,陳明堂針對第三項修法重點舉例表示,若民眾受困在公共電梯當中,就是人身自由受到損害,公共設施不論是國有的,或是國家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所生的損害,國家也要負起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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