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砥柱/【獄政案】卷證不併送 審判不該先入為主

法官,法槌(圖/視覺中國CFP)

▲我國採取起訴時將卷證一併送給法官,而這一大本的內容就形成了被告給法官的第一印象。(圖/視覺中國CFP)

曾有心理學家做過一個實驗,大概的過程是:學者向第一組學生介紹說有一位陌生人很內向,接著向第二組學生介紹說這位陌生人很外向,接著向第三組學生先介紹說這位陌生人很內向、後又說他很外向,接著向第四組學生介紹其內、外向順序與第三組顛倒,最後再請各組學生描述對這個陌生人的印象。

結果,第一、第二組的描述正確,但第三、四組的描述則明顯各自偏重先接收到的資訊。這對我們的啟示是,第一印象的作用是很強的,後續要用其他新的資訊來覆蓋或更改第一印象,尤其要在短時間內,會非常困難。

將場景換到審判刑事犯罪的法院現場,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採取的是起訴時卷證一併送給法院的制度,亦即檢察官起訴時,要把偵查中所作的偵訊筆錄等卷宗連同相關證物與起訴書,一併打包送交到法院給法官,讓法官在開庭前閱覽過卷宗以瞭解案情。而這些一併打包送到法官面前的卷宗證物,常常是厚厚一大本,通常這一大本的內容就形成了被告給法官的第一印象。

曾有法界先進撰文指出,如果被告遇到少數不認真的法官,這些一併打包送到法官面前的卷宗證物,容易讓開庭流於形式化,審理程序往往是空洞地訊問一番就草草結束,等到要撰寫判決書時,才真正開始斟酌或乾脆照抄起訴書。如果被告遇到的是多數認真的法官,認真的法官先行閱覽這些一併打包送來的卷宗證物的結果,卻是使自己不知不覺偏離中立客觀的立場,也很有可能會全盤接收檢察官單方面的主觀想法。

更嚴重的問題是,有一些一起打包先送來的證據,是因為被告的律師在審理程序中提出質疑後才讓法官依法裁定為需要被排除的,例如,法律上稱為沒有證據能力的、一個取得手段嚴重違法或不當的影片,但是,縱使法官已裁定排除這種有問題的證據,但法官早已看過並留下印象了,而且事實上,這個證據仍然很有可能還留在那一大包厚厚的卷證中。此時不難想像,多數較認真的法官會陷入嚴重勞費心神的天人交戰,而少數較草率的法官縱使不會明著在判決理由中採用這個證據,也是先射箭再畫靶。

近二十年來,歷次的全國司改會議皆不斷提及現行的卷證併送制度應早日更改為卷證不併送。近日,多位司法高層亦多次公開強調,為推行國民參與審判及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落實卷證不併送是非常重要的措施。

其實,只要站在一般人民的立場就不難理解,如果有一天不幸被誣賴、被牽連了,卻在第一次見到法官時才發覺法官早就在數周或數月前就看過那一大疊對自己不利的內容,過程中又一直隱約感覺到自己不但要對抗檢察官,還得要努力扭轉法官的成見,縱使最後獲得無罪判決,人民又怎麼會真心認為這個制度是公平,是無罪推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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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砥柱●陳砥柱,因對法制新聞有興趣而進修並通過律師考試,從工程師轉為執業律師,於電子公司的法務智權部門服務,也曾是公益性質的台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委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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