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通過臨時提案「法扶資源排富」 初審預算編列15億

法律扶助基金會。(圖/翻攝自Facebook/法律扶助基金會 Legal Aid Foundation of Taiwan)

▲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於2004年7月1日,主要是為經濟入弱勢者支付訴訟費用以及律師費。(圖/翻攝自Facebook/法律扶助基金會)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關於法律扶助是否排富,社會各界一直有許多不同的意見。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6日通過109年度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案初審,除了編列15億2145萬多元的預算外,針對法扶資源遭濫用的爭議,也同步通過臨時提案,排除法扶律師為有錢打官司的當事人提供協助。

法扶是否應該排富,早在今年3月就引起不少的爭議,當時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申請法扶律師,掀起外界撻伐,隨後立法院初審通過《法律扶助法》修正案,規定如果重罪案件是繫屬在「指定法院」,將不必審查資力以及案情,相當於全面「不排富」,消息傳開後,一度引起強烈反對,抨擊這個修正案是《谷辣斯條款》。

▲▼台北地院模擬法庭-法官,審判長,書記官,辯護。(圖/記者周宸亘攝)

▲由於每個法院不一定都設有公設辯護人,法扶資源能否有效幫助弱勢,才會成為各界關注的焦點之一。圖為台北地院模擬法庭。(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本月16日通過109年度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案初審,編列15億2145萬多元的預算,會中還通過民進黨立委周春米針對法扶資源遭濫用的臨時提案,排除法扶律師承接有資力當事人的案件,這樣才不會失去「扶助弱者」的本意。

報導中,法扶會執行長周漢威解釋,以往由法院轉介的強制辯護案都會由法扶派請律師支援,但有些當事人其實是具有一定的資力,只是不願意花錢聘請律師,所以才會出現上述的臨時提案;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也表示,為了讓法扶基金會正常發展,至今已召開142次審查會,後續司法院會善盡監督管理責任,確保國家捐助經費能用在正確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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