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兩顆電池一搬紙箱破掉 車主被砸傷腳趾獲賠20萬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高雄徐姓男子2017年12月20日開車前往當地一間電池行買東西,沒想到就在莊姓員工要把兩顆大型電池搬上汽車時,紙箱底部突然破裂,導致他的右腳被砸中骨折,這才決定提告求償40萬4853元的精神慰撫金。不過,全案上訴至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莊姓員工的確有所疏失,最後判業者須賠償徐男20萬7240元,全案確定。

▲▼ 推車。(圖/取自圖庫Shutterstock)

▲莊姓員工在搬運電池時,沒有注意到紙箱底部已經破損。(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Shutterstock,與本案無關)

徐男在判決書中主張,當天上午11時許他開車前往該電池行,並購買兩顆大型電池,接著由莊姓員工幫忙將電池搬到停在店門口的汽車上,沒想到莊男沒有注意到紙箱的底部破裂,一搬起來電池就掉出來,正巧砸中他的右腳,當場痛得不得了,送醫治療診斷為右側第五遠端趾骨開放性骨折、右腳撕裂傷3公分,讓他受到莫大的精神痛苦,因此決定提告求償40萬4853元。

電池行業者則反駁,當時徐男是走在莊姓員工左後側,電池掉落時還自己把右腳往前伸,才會因此受傷,這是他個人的疏失,並非員工的過失,況且經過高雄榮民總醫院檢查,右腳腳趾只有撕裂傷,沒有骨折,「他在事故2個月後跑到另一間醫院開刀,這跟這次的事故沒有關係,沒道理要求我們連開刀費一起賠償。」

▲▼腳趾,指甲,腳掌,趾頭,腳,香港腳,腳臭。(圖/翻攝自pixabay)

▲徐男被砸傷腳趾。(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無關)

不過,一審橋頭地院法官認為徐男的確是在搬運電池過程中被砸傷,因此判賠21萬4720元,但業者不服提出上訴。而莊姓員工證稱,自己當時是用手推車搬運電池到汽車旁,徐男則在旁邊協助整理物品,結果一搬起來紙箱就破了,電池直接掉下來砸在徐男腳上。

二審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在檢警偵訊紀錄中,徐男當時都是在旁邊協助整理放置電池,而沒有故意做出伸出右腳的動作,與業者的說詞不符,加上業者在交付商品前,應該確實檢查包裝有無潮溼、蟲蛀或是破損,整起事件上的確有所疏失,最後判賠20萬7240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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