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離婚1個月甜喊新歡「北鼻」 夫求償百萬「證據只有截圖」慘輸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台南林姓男子認為妻子外遇,不僅與另一名男子阿健(化名)搞曖昧,還暱稱彼此為「親愛的」、「北鼻」,對話相當親暱,因此決定提告求償10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希望能替自己討回公道。不過,台南地院法官認為,林妻是先跟丈夫離婚後,才與阿健往來,加上林男舉證不足,最後裁定駁回他的訴求,全案仍可上訴。

▲▼約會,交往,情侶。(圖/取自Pixabay)

▲林男認為妻子是在離婚之前就和阿健搞曖昧。(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文當事人無關,下同)

林男在判決書中主張,自己和妻子是在2010年6月間結婚,沒想到對方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於2018年3月間開始和阿健有不正常的交往,聯繫時還會以「親愛的」、「北鼻」等親暱稱呼互稱,破壞他的家庭以及婚姻關係,更侵害到他的配偶權,因此決定向妻子提告求償10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而被指控外遇的林妻反駁,以「親愛的」、「北鼻」稱呼阿健這件事是發生在2018年8月,但她已經在同年7月離婚,丈夫提告指責自己有不正常的交往關係,證據卻只有8月間的LINE對話紀錄,況且對話中那句「不知不覺已經過了5個月了」,是在談論阿健先前右手開刀的事,與下一句「親愛的我們要一起再經過好多、好多個月」無關,怎麼可以僅憑幾張對話截圖就認定她有罪。

▲▼低頭族,手機,通勤。(圖/pixabay)

▲林妻和阿健曾在LINE上以「親愛的」、「北鼻」互相稱呼。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林母曾向阿健的母親指責此事,並出示上述對話紀錄,還以「媳婦」來稱呼早已離婚的女方,可見她對於這件事的來龍去脈根本就不清楚。

法官指出,情侶交往大多都是由普通朋友發展至愛侶關係,期間並沒有明確的分界,林男無法證明妻子是否有在婚姻存續期間以曖昧暱稱稱呼阿健,因此難以認定女方有做出破壞婚姻的舉動,最後依舉證尚有不足為由,裁定駁回男方的訴求,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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