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警修訂武力指引!警棍由中級武器改屬「低殺傷力」 使用後仍須報告

▲香港10.1遊行,港警用包夾方式開始抓人。(圖/記者黃彥傑攝)

▲港警制伏示威者。(圖/記者黃彥傑攝)

記者鄭思楠/綜合報導

香港警方一直未公開《警察通例》第29章「武力與槍械的使用」章節,不過,有港媒日前接獲最新修訂版本,其中,只要持警棍擊中人,不論故意或意外都須呈交「使用警棍初步報告」,不過在面對「暴力攻擊」時,使用警棍改與橡膠彈、布袋彈、海綿彈及水炮車,一同被視為「低殺傷力武器」。

據《香港01》報導,最高武力層次即遇到「致命武力攻擊」的定義,新修訂為「以毆打行動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便可以使用槍械。

警隊《程序手冊》在「武力使用層次」方面,按6種不同對抗程序,即「心理威嚇」、「言語上對抗」、「消極對抗」、「頑強對抗」、「暴力攻擊」及「致命武力攻擊」,分列出建議警務人員可使用的相應武力,如口頭指令、徒手控制、使用武器。

在新修訂中,「頑強對抗」的定義無變,都是指「實質行動抗拒人員控制,其行為可能引致他自己或其他人受傷」,警方便可以作強硬拘押控制,即人手方法,包括膝撞、踢、直臂壓倒等,不過新增一項新手法「手腕鐵鎖壓倒」。此外,在該對抗程度,新修訂列明可使用「催淚劑裝置」,包括胡椒泡劑/噴劑、催淚彈、催淚水劑、熱能霧化器釋放的催淚煙霧及胡椒彈。

▲香港10.1港島遊行路面被縱火。(圖/記者黃彥傑攝)

▲港警修訂武力指引。(圖/記者黃彥傑攝)

還有,「暴力攻擊」的定義有調整,由「毆打行動但無意圖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修訂為「肢體毆打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身體受傷」。「致命武力攻擊」的定義也有修改,由「以毆打行動意圖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修訂為「以毆打行動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

據以往指引,面對「暴力攻擊」時,警務人員可使用「中級武器」,所對應的即是警棍,在新修訂中可使用「催淚劑裝置」或「低殺傷力武器」。後者涵蓋伸縮警棍、纖維棍、橡膠彈、雷明登散彈槍發出的橡膠彈或布袋彈、俗稱「水炮車」的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噴水、及稱為「海綿彈」即由40毫米發射器發出的反應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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