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韻詩來台遊行演講引發質疑 移民署:兩公約保障人權,無違法

▲▼929台港大遊行—撐港反極權,何韻詩受訪時遭潑漆。(圖/記者李毓康攝)

▲929台港大遊行—撐港反極權,何韻詩受訪時遭潑漆。(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張君豪/台北報導

香港藝人何韻詩29日參加台北「929台港大遊行—撐港反極權」集會活動、並且在遊行活動中上台演講,引發部分民眾質疑:何韻詩以觀光名義來台,卻從事政治活動,認為何女行為有違反台灣入境法規的問題;對此移民署入出國事務組發表聲明,根據聯合國兩公約規定,條約保障民眾和平集會遊行權利,除非認為有必要者,內政部不得任意限制,何韻詩來台遊行演講並無違法。

▲▼何韻詩潑漆案,2嫌移送北檢。(圖/記者劉昌松攝)

▲涉嫌潑漆的統促黨犯嫌遭警方移送地檢署偵辦。(圖/記者劉昌松攝)

移民署表示:早在前總統馬英九任內,就把聯合國兩公約國內法化,因此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合法停留、居留期間,從事情願或參加合法集會遊行權利,應受到兩公約的保障;移民署強調這也是國際人權法典保障的基本人權,台灣因實踐兩公約保障人權精神,何韻詩雖然持加拿大護照入境台灣,發表意見權利仍是兩公約明訂權利、不應受到限制。

加上何韻詩所參與的是民間人權團體、經事先報備並經許可的合法集會,且何女發表的是捍衛民主自由之言論。故何韻詩以外國人身分合法來台參加合法集會遊行的權利,應予保障。內政部強調:台灣是民主法治國家,應尊重國際社會共享人權自由的普世價值。

●聯合國兩公約小檔案

何謂「兩公約」?我國為何要批准「兩公約」?「兩公約」之內容?

一、「兩公約」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之合稱,係聯合國為落實1948年之「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在1966年12月16日經由大會第二二00號決議通過。此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共同被稱為「國際人權法典」(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乃國際社會最重要之人權法典,亦為國際人權保障體系最根本之法源。其內容在闡明人類之基本人權,並敦促各國積極落實其保障,務使全球人民在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各方面之人權,皆享有相同之保障。

二、我國在1967年10月5日即已由常駐聯合國代表劉鍇在兩公約上簽字,但因聯合國大會在1971年10月25日通過二七五八號決議,使我國失去代表權,無法再參加聯合國之活動,以致四十二年來皆未批准兩公約。為提升我國之人權標準,促進人權發展,重新融入國際人權體系及拓展國際人權互助合作,進而提升我國際人權地位,自應順應世界人權發展之潮流,澈底實踐此兩公約。行政院爰將上開兩公約送請立法院審議,98年3月31日立法院審議通過兩公約,總統於同年5月14日批准,並自98年12月1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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