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員勸誘客戶借錢買保單 金管會祭5措施防堵最高罰1200萬

▲保險,保單,保障。(圖/pixabay)

▲金管會將修改保險業招攬辦法,對於借錢買保單等行為,將採取5大措施,預計年底上路。(圖/pixabay)

記者紀佳妘/台北報導

勸誘民眾借錢買保單事件層出不窮,金管會今(24)日表示,近日將預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修正草案,並採取5大管控措施,若違反相關規定,將處以60萬至1,200萬元罰鍰,預計年底前上路。

為強化保險業對於招攬及核保等作業程序的控管,以及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5條對身心障礙者健康權的保障,於近期依法辦理「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7條修正草案,一共有5大重點,避免業務人員勸誘保戶以貸款或保單借款方式,投保新保單。

第一,增列保險業招攬人員於招攬時應瞭解要保人繳交保險費的資金來源,以及招攬報告書應納入要保人投保前3個月內是否有辦理貸款或保險單借款的情形。

第二,保險業招攬人員及業務往來保險經紀人不得勸誘要保人以貸款或保險單借款繳交保險費,且保險業或其招攬人員不得給付或支領推介要保人申辦貸款繳交保險費的貸款酬金。

第三,保險業銷售各種有解約金的保險商品,給70歲以上的客戶,必須以錄音、錄影或以電子設備等方式留存相關作業過程,並應由適當的單位或主管人員進行覆審,確認客戶辦理該等商品交易的適當性。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張玉煇表示,投資型保單已於今年7月要求要錄音、錄影,而這次草案則擴大到70歲以上客戶投保各種有解除金的保單都需要錄音、錄影,而小額終老保險、保險期間在3年以下的傷害險則不在此限制內。

第四,保險業就資金來源為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且購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保險商品,或有生存保險金的房貸險,應另指派非銷售通路的人員於核保通過前,再以電話訪問確認招攬人員是否有充分瞭解客戶及保險商品適合度等事項,以及明確告知客戶其因財務槓桿操作方式所將面臨的相關風險及最大可能損失金額。

最後,明定保險業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包括評估投資型保險要保人繳交保險費的資金來源;評估銷售各種有解約金的保險商品給70歲以上客戶的適當性;檢核客戶繳交保險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投保前3個月內同一保險業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

此外,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5條對身心障礙者健康權的保障,保險局也將修保險業不得對特定承保對象,或僅因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而有不公平待遇規定相關文字進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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