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鐘慶/純網銀是否適用金金分離政策之淺析

▲日前傳出兆豐銀因突增加的「金金分離」制要撤資純網銀,但兆豐金強調「沒有這件事」。(圖/兆豐銀提供)

●蔡鐘慶/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近日金管會要求純網銀必須適用「金金分離」原則,引起投資純網銀的銀行股東不滿,外傳將來銀行的大股東兆豐銀甚至研議撤資(有關撤資傳聞,經媒體採訪兆豐銀行高層,已遭否認),然而何謂金金分離政策,又為何在此次純網銀董事派任上引起如此軒然大波,也引起了許多人的好奇。金管會認為,同一大股東在多家銀行擁有一定股權,或握有董事席次,容易產生「競業禁止」與「營業秘密外洩」等問題,因此推動「金金分離」政策,受到影響的有某金控董事長夫人以投資法人代表擔任另一家金控董事是否適用之問題,而依金管會2018年10月12日發布修正之「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其中新增第3-3條新規定,同一法人之關係人,修改為:該法人之董事長、其配偶及直系血親,換言之金控或銀行董事長的「配偶」出任其他金控董事,即會有當然解任之問題,而依同準則第15條規定,本條自2019年7月1日施行,但銀行董(理)事或監察人(監事)任期於2019年7月1日尚未屆滿者,得自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而該金控董事長夫人依照新規定本可做到2020年6月15日任期屆滿為止,但其於2019年5月1日法規未生效前即請辭法人董事代表,主管機關對於其提前請辭給予相當的肯定,認為對「公司治理」有非常正面的助益,從此處即可看出主管機關對金金分離政策之重視,換言之其他金融業者在面對此議題時,建議以較高標準來檢視,不僅避免爭議,也能在公司治理評鑑上獲得好評與較佳之分數。

依據報載顧主委表示純網銀董事、監察人派任有三大原則,首先,若推定無利益衝突,包含集團在台灣無銀行據點的外國銀行負責人、本國銀行及外國銀行的非業務部門經理人等,得兼任純網銀董監;第二,若有利益衝突,例如本國銀行及在台有銀行據點的外國銀行董事長和總經理,以及本國銀行與在台有銀行據點的外國銀行辦理和轉投資純網銀所營相關業務部門之經理人,均不得兼任純網銀董監;第三,若推定有利益衝突,須說明無利益衝突始得兼任純網銀董監,惟純網銀業者有認為當初公布申設條件時,明訂金融業持股需達 25%,又要求銀行投資純網銀簽署承諾書,允諾日後純網銀需要資增時銀行必須配合出資,且日後變更大股東也需經由金管會同意,對銀行而言,由其具實務經驗經理人擔任董事才可更精確掌握純網銀業務,謀求銀行最大利益,此部分可參考2018年11月14日金管銀控字第10702745625號公告申請設立純網路銀行問答集中公告事項問題二之答案:(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所認股份超過25%者,須提供純網路銀行必要財務支援之承諾書。其中單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所認股份超過25%者,應承諾除有其他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股東願意承接股份並持股超過25%以外,將繼續維持超過25%之持股比率,惟此規定並未見於純網銀之規定,也就是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18條之1條文裡,而公告之問答集裡所規範之事項是否可認為係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8條第1項第14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或有討論之空間。儘管透過承諾書來落實此項規範,但未來在繼續提供必要財務支援時,是否會有參與投資之銀行對此提出意見,仍有待後續觀察。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圖/記者紀佳妘攝)

金金分離政策係顧立雄主委於2017年12月25日於立法院提出,其表示將訂出明確界線,並以法規明訂,至於政府100%持有的公股銀行、及泛公股銀行,若都由財政部指派董事代表,即可不適用競業禁止的規定,而後於2018年11月22日行政院會通過金管會提出《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而立法院於今年3月26日三讀通過(4月17日公布)修正銀行法第35條之2第1項,將原來規定:「銀行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為:「銀行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利益衝突之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其修正理由為: 「為要求負責人應恪守競業禁止之基本盡職條件,在例外允許兼職之情形下,負責人應確保其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不得破壞金融機構間之業務競爭關係,爰修正第一項,增訂禁止有利益衝突情事之授權依據,並酌作文字修正。」讓金金分離政策有了明確的法律授權依據,也讓前述2018年10月12日發布修正之「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中有關增訂禁止有利益衝突情事相關規定有了授權之依據。

而從該準則新增訂之第3-3條規定:「銀行董(理)事、監察人(監事)本人或其關係人同時擔任第三條之一第三項所列其他金融機構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推定有利益衝突之情事。」則此時兆豐銀行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擔任將來銀行之董事,依此規定即推定有違反金金分離政策,所以顧主委才會希望兆豐銀行調整派任純網銀之董事,並允許投資純網銀之本國銀行,得指派「非業務部門經理人」,或由金控負責人、經理人出任投資之純網銀董事。此處重點即在於顧主委所提之第三點若推定有利益衝突,須說明無利益衝突始得兼任純網銀董監,惟從主管機關立場當然會希望如果推定有利益衝突之人盡量不要來擔任純網銀董監,避免衍生其他爭議。

從純網銀之規定,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18條之1條文看不出有排除「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3條之適用,換言之純網銀在法規未排除情形下,亦適用金金分離政策,至於在實務運作上,由於純網銀畢竟是新開放的業務,我們期待純網銀業者能與金管會建立更棒的互動討論模式,或可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爭議,讓純網銀有更好的發展!我們從金管會最近一連串的政策可看出主管機關在避免利益衝突,維護金融秩序,確保金融消費者權益之用心。對於從善如流配合政策準備調整派任純網銀董事名單的兆豐銀行,我們也給予高度肯定。未來隨著純網銀的發展,相關規定都有賴於主管機關與業者再建構,讓純網銀成為促進金融科技發展的一大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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