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三字經罰5千!雜貨店老闆對櫃台罵不是對人...二審逆轉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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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貨店老闆因不滿男子騎車撞到他展售的物品,雙方起口角,隨後入店內罵了一句三字經,遭對方提告。(圖/ET示意圖)

記者廖安莘/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李姓男子在潭子區經營雜貨店,因不滿一名男子騎車進騎樓撞到他正在展售的玩具車,雙方因此起口角,隨後李男入店內突然罵了一句三字經,遭對方提出公然侮辱的告訴,一審時判李男罰5000元,李男不服上訴二審,辯稱當時是因為找不到老花眼鏡才罵三字經,而非朝著男子罵,二審合議庭勘驗影片後採信李男說法,判李男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男在潭子區中山路經營雜貨店,一名男子於2018年5月4日晚間6時許騎車進騎樓,不慎擦撞他擺放在騎樓展售的玩具車,隨後,李男與男子發生口角,男子拿起手機錄影存證,則李男氣得入店內想要打電話報警,不料男子卻聽到他罵了一句三字經,警方到場後,男子對李男提告,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李男的確有罵三字經,因此依公然侮辱罪將他函送法辦。

台中地院豐原簡易庭審理時,認定李男涉犯公然侮辱罪,判罰5000元,李男不服後上訴,他辯稱雙方當天確實有爭執,但他只有罵男子「假瘋(台語)」,辱罵三字經是因他要進店裡打電話報警,一時找不到老花眼鏡,心急後才隨口罵了一句三字經,而非對著男子罵。

經台中地院二審合議庭勘驗男子提出的影片後,法官認為李男與男子距離目測只有3到4公尺,若李男真的要對著男子罵三字經,理應走近男子且放大聲量,才符合常理,並非走近櫃檯內,且李男確實有尋找物品的動作,因此採信李男說法,判李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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