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工程師罹癌妻子訴請離婚 法官不准「財產均分」

▲科技男因辛勤養家使經濟無虞,日前遭逢離婚訴訟,法官判決女方分配財產比例為40%。(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

▲科技男因辛勤養家使經濟無虞,日前遭逢離婚訴訟,法官判決女方分配財產比例為40%。(圖/123RF)

記者黃孟珍/苗栗報導

苗栗縣1名在科技公司上班的男子,日前因為壯年罹癌,出院後隨即面臨離婚訴訟,前妻向苗栗地方法院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但審查女法官調查發現,這名男子年收入200多萬,平時獨自賺錢養家,認為如果財產平均分配,對男方明顯不公平,所以將判決女方分配剩餘財產差額比例調為40%。

據法官調查,夫妻2人原是同一家科技公司同事,雙方在1997年1月時結婚,婚後女方辭去工作專心家務,所有家庭支出與3名小孩共同開銷全由男子一手負擔,舉凡保險、購屋,使生活經濟無虞,顯然對家庭貢獻良多。

但判決書上表示,夫妻對於婚姻共同生活的貢獻,包括經濟、精神的支持與扶持、照顧,依女方起訴主張2015年8月起發現前夫與女子通訊的訊息,2016年3、4 月間已論及離婚;而男方指前妻2015年11月起密集提領他的存款,2016年7月發現罹癌,8月返回父母家居住,12月住院手術切除肺葉,女方隨即2017年1月訴請離婚。

因此依民法第1030條之1 第2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因此調整分配額,認為女方分配剩餘財產差額比例40%。

法官核計女方婚後財產76萬3988元,男方998萬6079元,扣除女方從男方帳戶提款的152萬元,女方應得216萬8836元,計算法定利息,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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