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壽掏空案更審宣判 鄧文聰再遭判刑16+4年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圖/記者季相儒攝)

▲幸福人壽掏空案,高院更審再加重判刑。(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幸福人壽前董事長鄧文聰,被控掏空幸福人壽133億元,一審重判28年,二審改判26年,最高法院去年底將他判刑10年定讞,部分發回高等法院更一審。高院更一審於23日宣判,認定鄧文聰犯下《保險法》特別背信與洗錢2罪,分別判刑16年與4年,併科罰金6億元。並沒收犯罪所得美金1億4894萬餘元。可上訴。

幸福人壽在11年前起,由黃正一、鄧文聰兩人接續擔任董事長,但公司財務一直出狀況,到了5年前,由保險安定基金接管公司,檢調單位也進行查辦。檢方也認定黃正一、鄧文聰兩人掏空公司133億餘元,依違反證交法等罪,對兩人分別提起公訴,檢方並對鄧具體求刑21年,對黃求刑8年。

一審法院將2人分別判刑,其中鄧文聰遭判28年、併科9億元罰金,黃正一則遭判9年半、併科2億元罰金。上訴二審後,二審改將鄧文聰判刑26年、併科罰金7億5千萬元;黃正一則逆轉獲得無罪判決。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017年底將鄧文聰涉犯《保險法》背信罪部分判刑10年定讞,其餘2罪發回更審;黃正一的二審無罪判決,一併發回。

更一審部分在23日宣判,高院認定鄧文聰將幸福人壽80億元質押給瑞士盈豐銀行(EFG),犯下《保險法》「特別背信罪,這部分重判有期徒刑16年;另外也認定他犯「洗錢罪」,這部分判刑4年;併科罰金6億元,另外也宣告沒收不法所得美金1億4894萬餘元。黃正一也被認定《保險法》「特別背信罪」、「洗錢罪」2罪,合併宣告執行9年6月,併科罰金2億元。鄧文聰的部分將等定讞後,由檢方聲請定應執行刑。

另外本案攸關遭法拍而歇業的高雄君鴻酒店,因君鴻酒店前身為高雄金典酒店,當時的金典的業主為鄧文聰;鄧文聰遭判刑後,檢方就聲請禁止處分君鴻酒店,導致君鴻酒店被銀行團緊縮銀根,無力償還貸款而被法拍。高院這次針對鄧文聰案件宣判時,特別宣示,不予沒收君鴻酒店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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