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被控仿冒竟不需鑑定!媒體批智財法院「媚外欺台」

智慧財產法院    。(圖/ETtoday資料照)

▲智慧財產法院不採一般鑑定程序,做出我國廠商必須賠償英商3000餘萬的判決,遭批「媚外欺台」。(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我國廠商東森得意購公司,因接受經銷商合作提案而販售大陸工廠製造的手錶,但卻遭英商布拜里公司(BURBERRY LIMITED)跨海求償。智慧財產法院6月間更審改判我國廠商必須賠償3千餘萬元,判決出爐後引起媒體批評,認為這個判決根本就是「媚外欺台」判決,智財法院甚至不用鑑定就認定仿冒,實在很偏袒外國人。

22日出刊的「法治時報」以「智財法院法官 熱愛英商名牌 舉證偏袒 嚴重不公打擊台商」為題,做出報導。報導提到智財法院107年民商上更(一)字第2號判決,案情為英商布拜里公司(BURBERRY LIMITED),來台控告我國廠商東森得易購電視購物平台,販售他們公司的名牌(BURBERRY)手錶。一審駁回英商請求,但二審到了智財法院,卻出現逆轉判決。

報導指出,「我們的法官在判決國際商業爭訟案件時,竟然,也是『一面倒』的偏袒外商,將外商的舉證責任『不斷降低』,將我國廠商的舉證『不斷增加』,甚至,到了刁難的程度。台灣廠商遇到這種判決,真是卻哭無淚,不知如何申訴!」

報導提到智財法院逆轉判決的幾個理由:
「一,鑑定不全:法院並未就扣案商品之『真偽』一一進行鑑定……智財法院在這個案子裡,就是採用『一個型號』就作為全案『全部型號』的仿冒侵權之事實認定!

二,鑑定不法:最要命的是,作為該案商品是否『成立仿冒』竟然不是用『鑑定程序』,而是由英商的代理商之員工,以擔任『證人』的方式來進行!我們都知道,法院的『鑑定』本來就應該由公正第三人來進行,如有偏頗之虞,還可向法院拒卻。因此,在審判過程中,台商一再主張,不能用『證人』代替『鑑定』,且該人是原告代理商的員工,有利益衝突問題。

三,舉證不公:……照理,英商提告仿冒,英商有責任證明,已經『出售』的手錶確實是『仿冒品』……法院故意『放任』英商代理商的員工,在法庭上『球員兼裁判』,有沒有仿冒,有沒有侵權,全都是這個美商代理商的員工,說了就算。

四,善盡義務已足:……電視平台販售之前,也做足『保證要求』工作,如:要求經銷商提供真品保證,具結『商品為真品』之責任承擔,並提供與廠商簽訂『契約書』、『保證書』,明定必須『保證』提供所有商品(包括系爭手錶)符合陳述或擔保之品質及經合法來源取得,並非仿冒品,已約束廠商不得出賣侵權商品。可惜,法官認為這些不夠……

五,有違國際商場慣例:依照國際及商場慣例,是否涉及仿冒品的『行銷責任』有二:1.事先具有『相當形式』之審核,2.被通知之後的『立即下架』之反應。問題是,該案完全沒有這些問題,第一,英商從來沒有通知台灣廠商要下架他們的商標商品;第二,台灣廠商確實有事先做足相當形式之審核工作。」

報導最後感到遺憾,「我們的智財法院,標榜是專業法院,卻是『媚外欺台』的法院,對於外商應盡的『舉證責任』,幾近說什麼都採信,對於台商的舉證責任,則是說什麼都不信。台灣廠商收到判決,忍不住浩嘆,台灣司法的不公,竟然還分『國人與外人』,且是對國人不公而偏袒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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