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騎士「慢車道左轉」2秒後爆頭慘死 法官:未兩段左轉肇責自負

▲騎車未依兩段式左轉遭聯結車輾頭亡,駕駛判無罪。(圖/翻攝自東森新聞)

▲騎車未依兩段式左轉遭聯結車輾頭亡,駕駛判無罪。(圖/翻攝自東森新聞)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埔鹽施姓鄉代的曾姓妻子4年前騎車返家時,在福興鄉龍舟路準備左轉青雲路,沒有兩段式左轉,被後方聯結車撞上,遭車輪輾過頭部當場死亡,肇事的林姓駕駛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但彰化地院近日審結,認定曾婦違規騎乘在禁止左轉的車道上且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是肇事原因,須自負全責,判駕駛無罪。

這起車禍發生在2015年10月19日,當時57歲的曾姓婦人騎機車到鹿港購物,返家時行經龍舟路準備左轉青雲路,沒有遵守兩段式左轉,在路口遭後方聯結車撞上,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發現,死者在路口就直接想左轉,沒有騎到待轉區等待兩段式左轉,導致悲劇發生。時任鹿港交通分隊長施博偉說,「(機車)東往西慢車道左轉行駛,由於該路口設有兩段式左轉的標誌,機車違反該標誌管制,造成曾婦當場不治死亡。

根據起訴書,曾婦在該路口逕行左轉彎,欲通過交岔路口,雙方互見對方來車已避、煞不及,被告貨櫃車撞擊被害人、車倒地後,車輪輾過曾婦頭部,因顱骨骨折併顱腦損傷、肋骨骨折併氣胸、多重器官外傷性損傷,當場死亡;檢方因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嫌。

▲騎車未依兩段式左轉遭聯結車輾頭亡,駕駛判無罪。(圖/翻攝自東森新聞)

法官審理時調閱,汽車駕駛人網路列印畫面、被告車輛行車紀錄器及車禍現場路口監視器之錄影光碟暨翻拍照片、現場及蒐證照片等資料,依據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105年1月18日彰鑑字第1040002537號函所附鑑定意見書可證明被告駕駛貨櫃貨運,行經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適採安全措施,為肇事次因之事實。

被告堅決否認有何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之犯行,並辯稱,被害人未遵守交通規則兩段式左轉,突然逕自切入快車道左轉,無法預見此突發事件,且所駕駛之貨櫃車屬重車,體積大、駕駛座又高,有其視線死角存在,當下並無充足時間可採取適當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應可信賴被害人能遵守交通規則,以避免車禍結果之發生,故並無任何過失責任。

法官審酌曾婦,未依標誌指示逕行左轉,且自左轉時起至機車與被告車輛發生碰撞時止,僅相距2秒。被告本難預料曾婦機車逕行左轉,確屬猝不及防,且被告當時僅有2秒之時間足供反應,實難苛求在直行車道內正常行駛的聯結車駕駛,在2秒內採取完全將其營業貨櫃曳引車煞停之措施,因此根據證據來認定,林姓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罪責難以成立,故判決林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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