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由警察打假訊息 並非良策

▲在涉及政治人物的不利訊息散布時,為了避免提刑事告訴,落人於強欺弱之口實,改交由警察處理,似變成一種新常態。(免費圖庫pixabay)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

去年九合一選舉執政黨大敗後,一直將原因歸咎於假新聞、假訊息的散布,除進行所謂打假新聞的相關修法外,政府官員似乎越來越喜歡告人,如網友傳出走私菸的特勤少校吳宗憲與總統府祕書長陳菊的關係,或者總統府修繕費特別高等。只是這類案件並非當事人提起誹謗罪告訴,而是交由警察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此種做法能否嚇阻假訊息的流布,不得而知,卻肯定是對言論自由的極度戕害。

根據《刑法》第310條第1項,只要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就屬誹謗罪,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根據《刑法》第310條第3項,只要能證明散布之事為真,仍可因此免責。不過,要證明散布的訊息是否為真,有時不是那麼容易。尤其就記者來說,若一定要求證到百分之百的真實才報導,恐會錯失揭發任何弊案的時機,且就算能證明是真,為了保護新聞來源及因此所產生的信賴,也不能在法庭之上提供爆料者的個人資訊,若因此被判以誹謗罪,實也會使新聞業者因此噤聲。

因此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裡,就認為《刑法》以能證明真實為免責要件,不僅使被告的不自證己權因此被剝奪,也可能侵犯言論自由權。故為了避免有違憲之虞,對於真實與否的判斷,就應採取所謂善意傾向原則,即被告雖無法證明為真,但只要是基於有所依憑且非屬惡意的傳述,就不應以誹謗罪來論處。

也因此,在大法官的解釋下,目前誹謗罪要成立的可能性已越來越低。再加以此罪乃屬告訴乃論,在涉及政治人物的不利訊息散布時,為了避免提刑事告訴,落人於強欺弱之口實,改交由警察處理,似變成一種新常態。

而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可處以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此規範成為目前處罰假訊息的最重要依據。只是所謂謠言與否、是否影響公共安寧等,到底該如何判斷?而這些有關政府或官員的訊息流傳,是否為謠言,往往得靠官方的資訊,但人民無法取得這些資料,更遑論能證明為真的情況下,就只能是官方說了算,致易掉入所謂謠言的處罰範疇。

在面對上級長官,尤其是來自於總統府層級的檢舉時,就算是基於善意監督政府的批評,或者是對施政有所疑惑的抒發,警察敢於不辦與不處罰嗎?相對來說,若有人檢舉政府官員散布假訊息,身為基層的警察是否敢於處罰自己的上司,恐更有疑問。凡此情況,就易使警察該保持的中立性完全被破壞,而若此種依據《社維法》處罰的次數越來越頻繁時,既會產生言論的寒蟬效應,也易讓人聯想到警察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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