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性侵或性愛」 又色又渣男強上未成年辯:我學歷僅國小

▲桃園市李姓男子去年10月與前女友爭吵,扯破內褲以手指性侵得逞挨告,偵訊時竟說,「我沒用生殖器,只是用手」,桃檢2日依強制性交罪起訴。▲桃園市李姓男子去年10月與前女友爭吵,扯破內褲以手指性侵得逞挨告,偵訊時竟說,「我沒用生殖器,只是用手」,桃檢2日依強制性交罪起訴。示意圖(圖/CFP)

▲25歲的劉男將未成年少女強壓在床上對她性侵。(圖/CFP)

記者黃苑瑜/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25歲的劉姓男子在住處強壓未成年女友,僅管對方狂喊「不要」,仍強脫她衣物、用嘴咬她左手掌,再強行性交,少女嚇的隔天向母親哭訴並報案處理;桃園地檢署依強制性交罪將劉男起訴。桃園地院認為,劉男故意對少女犯強制性交罪,依兒福法規定加重其刑,判他3年6月徒刑。劉男不服上訴,經高院審理維持原判決,駁回其上訴。

判決指出,劉男與少女認識僅一星期,於2015年3月26日開始交往,而當時少女年僅16歲就讀高二。2016年8月19日,劉男到學校找少女,隨後買了麥當勞回到住處說「想要發生性行為」,但遭少女回絕「不要」,劉男仍強行將她壓制在床把衣服脫掉,直接將生殖器插入她下體性侵得逞。事後劉男向少女道歉並送她回家,卻在下車時撂下狠話「我是為了要報復妳,才這樣子做」。

對此劉男向警方否認有強制性交,「我當時以為她說不要,只是情侶間打情罵俏,不是真的表示拒絕。」他還說,自己只有國小畢業,認為「性侵」與「性行為」意思一樣,所以警詢時不知道怎麼回答,只好都答「是」,後來才知道講錯了。

警詢時,劉男稱知道違反他人意願而性交是違法的,但不知道不能和「未成年」發生性行為。而他當時有問少女意願,對方明確表示「不要」,仍強行脫掉少女衣褲。

高院審理認為,劉男為了滿足性慾性侵少女,完全不尊重對方性自主權,應予受罰。少女也在庭上表示,希望對劉男刑度判重一點,「以後好好做人」;而少女的母親也說劉男的行為太差勁了。高院認為劉男上訴沒有正當理由,因此維持一審原判3年6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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