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過路費!不走高速公路「2.5hr車程」秒x2 他一路憋尿怒告旅行社...結局曝

▲旅行,旅遊,出國,出門,旅平險,逛街。(圖/pakutaso,示意圖)

▲旅行社為了節省過路費,讓石男的旅遊品質下降,他進而怒告。(圖/pakutaso,示意圖)

記者戴若涵/台北報導

一名石姓男子2018年8月跟團參加大陸江西8日遊,事後他怒告旅行社,表示其中一段從龍虎山到婺源的車程,旅行社稱只要2.5小時,但實際上卻要花5小時,因為旅行社為了節省高速公路過路費,選擇走平面道路,害他路途中都不敢喝水又憋尿。法院審理後判旅行社應賠石男1731元。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石男認為,旅行社用誇大不實的宣傳,欺騙他自龍虎山到婺源僅需要車程2.5小時,但實際上需花費5小時,此由Google Map可以立刻瀏覽公里數以及所需的時間,如果旅行社據實告知需長途乘坐遊覽車,他就不會參加這趟旅行。

除此之外,石男指出,在第4天的行程中,清晨5時30分就要從上清灣大酒店起床,7時就要出發,到中午12點才抵達江西婺源,路程長達5個小時,車程中也沒有停車休息時間讓他上廁所,害得他一路上不敢喝水也不敢上廁所。他認為,路程會耗費這麼久的時間,全因旅行社想節省過路費,大陸司機都規避行駛高速公路,才會開了5個小時之久。

旅行社辯稱,對於龍虎山到婺源會以實際當天的車況去衡量,距離為233公里,走高速公路時間為2小時46分,且中間有停車休息上廁所,提出的Google Map地圖可以證明,可能因為路況問題會超過時間,不確定當時遊覽車是否有走高速公路,但石男說的5個小時都沒有停車休息,應該不可能。

法官檢視各項事證後認為,旅行社為節省成本不依約走高速公路,不僅造成石男多搭2個多小時的車,浪費時間,且當日有諸多行程,石男太早起床,搭車消耗相當體力的狀況下,影響旅遊品質,判旅行社應該付1/8的團費作為石男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額為1731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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